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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南版许霆案何鹏的再次申诉谈银行“钓鱼”

http://www.ccvic.com  时间:2010-02-06 14:50:05 华媒网

听到云南版“许霆案”当事人何鹏再次作无罪申诉并状告银行侵权索赔的消息,笔者不禁感到震惊和欣慰。时隔很久,在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渐渐淡忘许霆和何鹏的时候,何鹏再一次提起了无罪申诉,也将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再次引入人们的视野;何鹏不出数日即将刑满出狱,重获自由原本可以低调重新生活的他,却再一次站在了维权的一线,并向银行提出了追责索赔,让笔者感到欣慰。

“许霆案”发生后,有媒体曾对案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和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了争论的两大焦点。随着许霆案二审的改判,何鹏案也成功进行了申诉。然而银行在案中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却石沉大海。网上流传的“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的网络谚语足以代表了广大网民的心声,今天笔者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应该感谢何鹏,或许这次申诉能给我们带来答案。

去年发生了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后,笔者将其与许霆案作了比较,发现两起案件有着相似之处,银行似乎也有“钓鱼”之嫌疑。只不过前者是政府部门故意钓鱼,而后者是国有银行过失钓鱼。其结果却截然相反:故意钓鱼,被钓者无责,钓鱼者被追责;而过失钓鱼,被调者被判入狱,钓鱼者无责。

根据法理学观点,不论过失还是故意,其都必须对所造成了后果承担应有责任。银行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ATM出现“吐钱”现象,并因此而导致许霆、何鹏起了犯意。许、何二人因为其行为而承担了法律责任,而银行却对许、何二人的犯罪起了间接的诱导作用,其对二人的入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笔者认为,法条不能脱离法理,法条没有对该行为进行明确,就应该从法理角度对银行的责任进行明确,不能因为银行是受害者而就不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的话,银行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实际上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正的天平也会向强势的银行一方大幅偏倾。让储户为银行的过失去埋单,这是银行业的发展的悲剧。

希望何鹏的这次申诉和向银行的追责能让立法和司法部门切实关注到储户的合法民事权利和与银行之间公平的民事法律关系。

  来源:金融界   华媒网编辑: 王元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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