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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块供应土地防止“囤地”
作者:郭新华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7-11-01 08:45:55 编辑:chenzp

广东省日前召开“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副省长林木声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内解决1.4万户城镇特困家庭住房困难,明年住房保障范围要扩大到全省10万多城市低收入家庭。

广东88%城镇家庭拥有自有住房

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广东省累计发放住房补贴85.2多亿元;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3.6多亿元,支持了27.6多万户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2006年,全省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从19.66m2上升到27.75m2,88%的城镇家庭拥有自有住房。全省所有城市都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得到加强。林木声强调,2007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据悉,广东已抓紧制定《广东省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下发各地征求意见,省建设厅厅长劳应勋表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旧住宅区整治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意见中提出,各地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至少10%,“专款专用”于廉租房保障支出。此外,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也必须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假如以上两项资金还不足以建设廉租房,各地财政应该通过本级预算、上级补助,保证廉租房建设。除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对旧住宅区的整治,也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应在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再分块供应,防止开发商“囤地”。要严格土地供应后的监管,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后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有“动静”的,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廉租房和经适房建设。

开发商空置3年以上房不得抵押

要严格执行各项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调控政策,银行将严格控制商品房信贷,开发商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制定转让经济适用房需要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所有补缴价款,必须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后、重新出售的收入,也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严防“猫腻”。

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凡是涉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要缩短审批时间。对于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两类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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