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集体经济包括村社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大部分。基于在城市化进程中普遍推进的撤村队改革,目前国家在村队级集体资产处置方面的法规较为完备;然而在城镇集资产处置方面,却处于法规缺位状态,上海证券报推出的系列调查也是针对城镇集体经济改制过程中的资产流向情况。
《宪法》规定,集体所有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经济组织财产、集体所有建筑物和各类设施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保护。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在多年实践中却滋生着不同的盲点。专家介绍,因为城镇集体资产转让的很多流程都是比照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很多监管环节并不像国有资产转让一样严格,比如对管理层持股过程的监管、转让流程是否公示等。
另外,城镇集体资产转让后形成的收益目前仍由各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代管,所谓的按年分红是否到位目前以媒体身份很难考证。上海某区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达过每年仅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一项数额就过亿元的说法。但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认为,目前农民能够拿到的收益仅为撤村费、农转非落保费或征地养老费,所有和城镇集体经济改制有关的收益农民目前没有任何分红。“因城镇集体经济改制而形成的收益农民现在是分不到的,只有等到撤镇时或许可能考虑,但真到撤镇时还会留下多少集体财产,谁也不知道。”
不能否认,城镇集体经济改制并鼓励经营层持股确实为企业带来了活力,比如如今的大华集团,从2002年至今,大华一直稳居上海商品房销售面积排行榜前三名,锦绣华城、清水湾、颐和华城等一系列高标准、高品质的住宅小区,诠释了大华改制后的成就,也昭示了其靓丽的前景。只是,这些由大场镇集体资产积淀发展起来的财富,目前已经有90%归属了几十位经营骨干,大场镇人如此“慷慨”是否出于自愿,却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反观现在,大华的发展确实已经远远超过上海一些仍未改制的城镇集体企业,但根据村民的反映,未改制的企业虽然总利润不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条件却更优越,分红还在其次,尽可能地安置工作是失去了土地的村民的最大需要,而改制后的企业多在人员安置方面欠缺考虑。
在《物权法》出台前,有专家表示,《物权法》应该对城镇集体资产所有权作出界定,但另一些人认为尚未成熟。而在最终定稿的《物权法》中,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描述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为今年深化改革留下空间。”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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