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中国多家电视台电视购物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尤其指出了劳斯丹顿手表的虚假宣传。但在此事曝光之后,一些省级电视台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播放涉嫌欺诈的电视购物广告。本报记者就电视购物中的欺诈行为,以及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刘少康律师。
《网络华夏》:虚假电视购物广告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法律上如何界定?
刘律师:因为虚假广告普遍存在不实宣传,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功效,误导、欺骗消费者,所以说虚假电视购物广告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结合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的实际情况,可见它完全符合以上构成要件。
《网络华夏》:一些地方电视台为经济利益驱动,置国家政策不顾,大量播放虚假电视购物广告,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个又一个陷阱,此举是否违反广告法或者相关法律?
刘律师:上诉电视台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五条及第二十七条,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电视台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宣传合同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应予宣告无效。
《网络华夏》:对电视购物广告除了政策的监管外,法律上该如何杜绝这种欺诈行为,如何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刘律师:电视购物广告的出现,完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要彻底杜绝此类广告中的欺诈行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要从源头抓起,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使不法分子无缝可钻,无利可图,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网络华夏》:电视购物广告在立法上是否还需要完善?
刘律师:我认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未对电视购物广告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至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一纸“禁播令”,也只是面对虚假电视购物广告泛滥的权宜之计。据此,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证不做虚假宣传,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电视购物广告作为一种销售宣传模式,不仅不应禁止,还应当予以保护。
这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电视购物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具体的把电视购物广告这种模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趋利避害,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做到促进市场发展。
《网络华夏》: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一旦选择电视购物广告中的产品,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刘律师: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最好把电视购物广告做一个备份予以保存,以备以后考证是否虚假广告。
2.拨打广告主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询问真实情况,有利于考察对方资信及产品质量情况。
3.要向经销商索要购物发票或服务单据,以证明自己是消费者,有利于出现纠纷时己方的维权。
4.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全证据,可邀请邻居到场见证,最好请公证人员予以公证。
5.出现质量问题,在己方作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选择:①与经销商或生产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协商。②通过当地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③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