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驰”的尴尬
驰名商标的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引进中国以来,经历了启蒙、启动、发展阶段,引导国内企业逐渐注重商标和品牌意识,可以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说。
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本应该为了保护该商标的知识产权,不受别人的侵害。而有的企业却将其视为获得社会认同的一种捷径,“司法认驰”后将其转变成企业的一种身份,将它作为一种宣传的手段,大做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在广告宣传中,应明确标注认定、裁定、判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称。
而记者在北京某商场的“拼PIN”、“唐狮”的服装品牌处,发现该品牌的挂牌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并没有标明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记者进一步核查,“唐狮”商标是2006年7月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拼PIN”商标也同样为司法认定获得。
位于崇文区的百荣世贸商场的外墙上挂有大量的服装广告牌。这些广告牌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文字,没有一个标有出处。
一知名学者表示,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追逐和地方政府不正当泡沫化政绩工程的追求,是当今驰名商标认定发生扭曲的主要病根。国家有关部门要在此深入地调查研究并拿出可行的办法,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一个健康的发展空间。同时他希望,企业在有关的法律框架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走一些“不正当”的捷径,否则会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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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有四点区别
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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