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通知中称,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方案》分为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对口支援安排方案;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工作要求等四个部分。
《方案》提出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方案》提出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考虑支援方的经济实力和受援方的灾情程度,兼顾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方案》对对口支援安排如下:
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辽宁省——四川省安县;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四川省茂县;湖南省——四川省理县;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此外,《方案》还规定,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范围内的对口支援。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的,由受灾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方案》第三部分明确了对口支援的内容、方式和任务,即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对口支援的内容和方式有: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进行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基层政权建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为主安排,各级党政机关办公设施不列入对口支援范围。
各支援省市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考虑。具体内容和方式与受援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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