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律师郝劲松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告上了法院,原因为对方不给自己开发票,并且受到工作人员的偷拍。目前此案已经送达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据诉状称,4月20日下午,郝劲松与朋友张先生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家乐福望京超市,在该超市二楼香烟柜台,郝劲松购买中华烟一条,付货款500元,当他向售货员索要购物发票时,售货员回答:“我们没有发票,只有机打小票。”随后,该售货员在机打小票上写下“暂无发票,张振红,136×××××639”。经询问,该售货员就叫张振红,136×××××639是她的手机号,该小票上打印着“欢迎光临家乐福望京店”。在两人下到一楼准备离开时,郝劲松感觉背后有人跟踪,离其10米远的地方一名20多岁的小个男子正拿着一个摄像机对着他们拍摄,看到郝劲松等人回头,该男子迅速跳到一根很粗的白色方形水泥柱子后面躲起来,郝劲松等人立即过去质问他为何偷拍,该男子大声狡辩,双方发生争执,男子表明自己是家乐福保安部的,并出示了他挂在衣服里的工作牌,随后郝劲松拨打110报警,双方在派出所处理该事,录像机内的确发现几段录制消费者在商店购物的情况。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郝劲松认为,被告家乐福属于外资企业,无权销售烟草,在没有摆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销售烟草,属于违规售烟。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郝劲松认为,被告家乐福的保安人员跟踪并用摄像机偷拍原告,使原告情绪高度紧张,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原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此,郝劲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00元的正规税务发票;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因被告拒开发票给原告带来的不便,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因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购物遭到被告工作人员的跟踪偷拍,使原告情绪高度紧张,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请法院判决被告对此做出解释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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