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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清嘉园业主运用《物权法》维权要回小区绿地
作者:孙钦艳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7-11-29 09:00:28 编辑:ccvic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实施,从此,有关物权保护和物权利益的协调真正有法可依,这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物权法》实施不仅会加速以前由于法律空白所造成的相关法律悬案的解决,也促使更多的小区业主运用《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掀起业主维权的新高潮。

配套法律仍然缺失

《物权法》应时、应势而出,对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陈岳琴律师认为,《物权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配套法律仍需出台。

如《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只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却没有规定,如果受到侵权,应该实行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前不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有关人员就致电陈岳琴律师,表示决定委托北京各区园林绿化局对各小区的绿地率进行实测,但鉴于现行法规不完善,比如无处罚措施,他们的工作也就只能做到实测。而且,由于国务院曾出台文件清理行政许可,其中包括绿化工程验收行政许可权被废止。这就导致该文件与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样,《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业主共同共有,但却没有对小区停车收费等问题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和律师就指出,《物权法》只是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

同时,在欧陆经典一案中,由于该《和解协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所引发的有关小区业主在处理共有物权时如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也值得广大业主研究和思考。有关部门可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引导和规范小区业主抱紧一团,行使他们共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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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区绿化建设发展脉络

20世纪50—60年代,北京小区绿化比较简单,分为居住区楼间绿化、组团绿化、居住区公园。

80年代,随着方庄、劲松、望京等几个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小区园林建设开始起步。

80年代末90年代初,居住小区建设进入高潮期,园林部门要求绿化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不小于30%。

90年代中期开始,规定新建小区在前期规划时需交纳每平方米8元的绿化建设费作保证金。2001年,为了杜绝滥收费,绿化建设费被取消。

2000年5月,建设部出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明确要求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2005年新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再次重申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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