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告人刘兴奎
四川两河乡(现已划归大观镇政府,下文同)是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位于闻名遐迩的旅游胜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可是,在这风景如画的小乡镇上,却上演了一场民告官、官与民斗的闹剧。都江堰市两河乡几十名村民以“有罪的不是刘兴奎”为由向中央,省,市联名投诉。
为了事业 自筹资金办公墓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全国上下掀起了兴办乡镇企业的浪潮,为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改善当地百姓生活状况,两河乡党委、政府依据本地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决定贷款兴办“天国公墓”。在获得银行贷款7万元后,乡政府即派时任村镇助理员的临时工刘兴奎负责组织实施。
天国公墓是都江堰市两河乡政府的乡办企业,行业主管为都江堰市民政局,行政主管为都江堰市两河乡政府。为了扩展墓葬的宣传,刘兴奎带领员工分别到都江堰、成都等地走街串巷宣传,寻找客源。由于殡葬业是一种特殊业务,在宣传中要特别讲究方法,否则会引来谩骂。为了节约开支,刘兴奎、杨模祥等人喝凉水、睡地铺长达一年之久……
刘兴奎反映:为了“天国公墓”的发展,自己和杨模祥等人前后共自投资金33万余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天国公墓”,业务一天天好起来了。
1995年8月11日乡党委、政府决定委派刘兴奎负责都江堰市天国公墓的经营管理,则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方式是提供殡葬服务。1998年、1999年都江堰两河乡政府与刘兴奎分别签订了《目标责任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天国公墓指标利润额向政府上缴40%,企业留存60%,刘兴奎个人在企业留存部分总额中享受30%的奖励。截止1999年11月15日,天国公墓资金总额471819.61元。此时“天国公墓”终于走出了困境,初见成效。
2000年1月1日乡政府决定继续由刘兴奎与两河乡人民政府签订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甲(乡政府)乙(法人代表刘兴奎)双方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每年包干上缴15万元,五年累计75万元;承包费上缴方式按每年6月底为第一期,上缴7万元,12月底为第二期,上缴8万元,当年结清。此后,都江堰市民政局也颁发了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为刘兴奎。
作为“天国公墓”经理、法人代表的刘兴奎没有忘记父老乡亲,企业出资为乡敬老院的老人们买电热毯;捐资约2万余元,为附近几个村修路,同时还为乡政府承担了不少招待费。
似乎一切都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正常的市场行为规则进行。
天有不测 政府突然解除合约
2001年3月26日两河乡政府财政所曾某从会计手中借走承包“天国公墓”的账簿。据刘兴奎介绍:2000年天国公墓的账簿能证明其投资情况,但账务方面对两河乡政府不利。
2001年4月10日,员工们忙完清明节之后,却传来了乡政府要以招商引资之名,以50万元价格卖掉“天国公墓”的消息。员工们惊呆了,刘兴奎也惊呆了!4月12日,两河乡干部突然来到公墓,强行收缴了公章、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企业档案,强制解除了乡政府与刘兴奎等人承包合同经营权。
刘兴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与乡政府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6年,到2005年12月31日才到期限。政府在未向承包商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单方撕毁合同是严重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乡政府这样做是事先有准备的,在原承包商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20日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刘勇。
2001年4月12日下午两河乡政府又与刘勇签订了出让公墓合同。4月13日新的承包人就到天国公墓行使经营权。据刘兴奎介绍:刘勇是一个建筑包工头,在都江堰市承包过不少工程。此人与都江堰市和两河乡的时任领导关系十分密切。
刘兴奎告诉记者说:“2001年4月23日上午乡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找我谈话,大意是‘不要去告状了,民不可与官斗;公墓那边的事情你就不管了,乡政府需要你,准备帮你转正;卖公墓的事虽然处理得不当,但也是内部的事,内部解决就行了。”
刘兴奎坚持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承包合同又在有效期内,乡政府不应该解除经营权。刘多次表示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举报电话 带来牢狱之灾
2001年4月23日下午,两河乡某领导就用电话向都江堰市监察局、市检察院举报刘兴奎涉嫌“贪污”,要求尽快派人查处。第二天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检察院迅即组成了联合办案组,来到“天国公墓”展开调查。联合办案组先将“天国公墓”的所有财务账本和票据、现金、存折全部扣押。其中被扣押的现金和存单总共70余万元,所有存单中的现金全部取出,由检察院反贪局保管。当天宣布对法人代表刘兴奎、会计王仕林、出纳杨模祥,实行“双规”,并分头审讯。2001年4月27日两河乡政府发出公告,由乡政府行使对公墓的管理职责。当日,都江堰公安局即对刘兴奎刑事拘留。5月9日都江堰公安局执行逮捕。
2001年9月10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01]203号起诉书指控刘兴奎,杨模祥,王仕林涉嫌犯有贪污罪,并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江堰检察院指控的主要事实是:(1)1999年11月底,刘兴奎指示会计王仕林对单位账务进行修改,作了减少20万元单位银行存款的假账本。2000年12月23日将该账提供给主管部门,为了个人承包公墓,进行清产核资时隐匿公款20万元,后刘将此款作为其个人承包启动资金投入公墓的经营中。(2)1999年2月,5月,刘兴奎、杨模祥、王仕林以单位支付材料款的名义套取现金20200元,14790元由三个人私分。
2001年9月12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刘兴奎等人涉嫌贪污一案。法庭上,刘兴奎陈述:1999年春节前夕,乡里的一位领导来到公墓,要求给乡领导和市里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拜个年,还特别强调不能做明账,只能做暗账。刘兴奎没办法,只好拿出2万元现金,分别给了乡里和县里的几位官员。再加上员工年底会餐花费200元,会计、出纳把它填写成了20200元支付石材款的发票,冲平了这笔账。
同年,为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法人代表刘兴奎在动员会上许诺,只要大家能完成好任务,清明节后可以多发奖金。到了5月份,刘兴奎决定给大家兑现许诺,于是通知会计造表发奖金。考虑到会计、出纳是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多发点奖金。如果采取造表领奖金的形式,怕其他员工的心里不平衡而影响工作积极性,所以采用了填写其他发票的方法。鉴于客户送红包的钱还有210元在出纳之手,于是只填写14970元,加上210元凑足15000元。会计、出纳和刘兴奎各领5000元。
刘兴奎在法庭辩护时说:1999年年底,乡政府要对“天国公墓”进行清产核资,他担心多年经营下来的利润被乡政府吞食,于是只报了5.8万元,瞒报了20万元,在内部继续用真账做。他和出纳杨模祥一起将瞒报的20万元存入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都江堰办事处。存款时,因出纳未带身份证,便用他的身份证,但存单交由出纳保管,真账上也有20万元存在,属于企业的集体资金。刘兴奎还说准备将20万元用于扩建改造“天国公墓”,修建食堂、招待所、营业厅等公共配套设施,还想捐资修建从街子镇到两河乡约4公里的水泥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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