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志民所属房子的房产证

贴在房门上的残缺不全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告》

沈志民手拿房产证却无法阻止房子被委托拍卖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将开始生效,从其在全国人大通过之日起,官方和坊间就寄予了厚望,从形式和具体内容上来说,《物权法》较之过去分散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更集中和明确规定,对公民的个人财产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对于诸如住房、商铺之类的不动产,《物权法》将给予购房者、业主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本报所关注的这例房产纠纷,正是在《物权法》即将颁布之前诉诸法律的典型案例,无论最后的结局如何,此事都会具有标杆性的意义,是置业者的疏忽,还是管理者、执法者工作中出现了漏洞,本报将和广大读者拭目以待。
后知后觉的房主
沈志民接到租户电话的时候,他正在家看电视。租户告诉他,上午,拍卖公司来了几个人,在房门上贴出通告,说房子已被法院查封,限所有租户在三十日内搬出,而且态度十分蛮横。随后拍卖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住进一间房子。
当得知自己的房产被拍卖公司人员私自入住后,沈志民马上让哥哥到房子内看守,寄望以此可以保护自己的财产。结果,沈志民的哥哥被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以执行法院判决为名驱走。
房子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正在拍卖,沈志民却毫不知情,他告诉记者,在此之前,手持房产证的他从未接到过法院或拍卖公司的任何通知,因此他难以理解法院将自己置之度外的作法。而对于将要拍卖自己房产的拍卖公司,他也一无所知。
沈志民坐在家里心急如焚,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房被别人莫名其妙占有,一时无计可施。
沈志民说,当初,自己还很急,后来一想,急也没用,重要是想办法解决。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媒体说些“公道话”。
拍卖公司到底是哪家
接到线索后,记者马上赶往昌平区。在昌平镇(原昌平县城关镇)永安里小区甲602房间,记者见到入住在里面的拍卖公司的一名男子。交谈过程中,此人承认自己受拍卖公司指派,至于拍卖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详细情况一概以“不知道”作答。
记者在6号楼的一间房门上,看到了贴在上面的一张残缺不全的通告。从上面显示的字迹可以看到,这个通告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上面显示一部分字迹:2002年4月15日,对房产的判决已经生效,其他内容已经无法看到。据租户介绍,这张通告是8月25日左右贴上去的。此时,问题似乎再简单不过,发布通告的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可以给出明确的答案。
记者致电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每个案子都有专人负责,自己不能查找,详细情况需要找到判决书上的主持人。然而记者询问能否与此案的主持人对话时,那边答复说,自己不能过问别人的案子,如果想了解,需要携带相关证件直接到法院来。
沈志民对法院的做法很不能理解,他告诉记者,法院没收非法财产,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果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完全可以暴露在阳光之下。然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故意“隐姓埋名”的作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记者随后来到位于永安里小区附近的物业公司。记者了解到,对于房产处置情况,起初无论法院还是拍卖公司都未曾给与物业公司通知,直到拍卖公司换锁派人入住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之后,小区物业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当时,物业公司经理袁士宽要求拍卖公司必须出示证件,而且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备案。袁士宽向记者证实,房产证确为沈志民所有,而且房产证从未换发过。他并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委托拍卖公司的复印件。记者这才得以见到这个“隐姓埋名”的拍卖公司——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
记者致电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洋,试图从他那里得到此事的一些详细情况。叶洋称整个拍卖行为受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有什么问题去找法院。对于有关于房子的实际拍卖情况,叶洋语气十分不耐地表示,具体情况没必要告诉记者。
房子究竟是谁的
沈先生家住丰台区高桥附近,年近六旬的他早年下海经商,开了一家酒店,赚了些钱,1998年,他在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原昌平县城关镇)永安里小区甲5号楼,购买了六套住房,分别位于1单元5层1号、2号、3号和6层1号、2号、3号。购房一年之后,沈志民通过申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原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而后,他将房屋委托给附近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外出租,每月定时收取固定的租金,这些钱是沈先生家一笔重要的收入。
据沈志民介绍,这套房子是由昌平县工业品公司开发建造。建成之后,他经由河北人闫满常之手买入。因为其价钱便宜,沈先生一狠心买下了6套,当时每套均价为20万元,总共价值120万元。可令沈志民始料未及的是,自己的房产竟因闫满常的“犯事”而被殃及。据了解,闫满常因非法经营和行贿等罪名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并没收了其非法财产。
闫满常无疑是整个事件的关键人物,然而对此人的采访,记者始终未能如愿。据沈志民所说,当初这个房产是他把120万元交给闫满常买到的,那么,沈志民与闫满常之间是什么关系?凭什么把不菲的一笔资金交由他代为买房?
据沈志民介绍说,当时他开的酒店生意兴隆,闫满常经常来他的酒店待客吃饭,慢慢两人便熟悉起来。闫满常是个大老板,经营的业务遍布烟草、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当时闫满常向沈志民介绍自己正在做房地产开发,可以代为购买价格便宜的房产。沈先生看好这套房产的日后升值空间,就四处筹钱,加上自己的积蓄,一次购进了六套住房。两人关系虽然不错,但用沈志民的话说,“他做他的生意,我开我的酒店”,两人从未有过任何生意上的往来。而自己放心将120万元巨额现金交给闫满常,完全是出于对一个拥有上亿资产的“大老板”的信任。
对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自己的房产的判决,沈志民感到“莫名奇妙”:房子虽然是我通过闫满常手购买的,但是购房的钱是我花的,也办理了房产证,法院以什么名义查封我的房子?
房主提起诉讼
拍卖公司换锁入屋后,沈志民意识到自己曾经丢失的一个房产证将对自己更加不利,因此,他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申请补发,昌平区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告诉他:你的房子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却并不告之。
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清盼认为,即使是闫满常的房子,法院和拍卖公司在执行程序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房子产权归谁所有,程序是第一位的,没有撤销房产证,房屋就应认定为沈志民所有。而且,法院的委托协议和个人的委托协议无本质区别,拍卖公司依仗法院委托的名义将租户驱走是非法的,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租户在所租住房屋的拍卖过程中,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志民决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房产。近日,他通过律师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北京中佳信拍卖有限公司侵权,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对房屋所有权的侵害,从自己的房屋里搬出,并停止拍卖公司的拍卖活动,并赔偿其违法行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将于2007年10月8日上午10:30分开庭,也就是《物权法》颁布一周后的一天,对于事件的整体走势本报将会做详细的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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