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电话:010-65282285
网络报在线订阅 | 网络报多媒体数字板| 新闻热线|纠错电话邮箱
寻访同居的经济“后遗症”
作者:李海明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1-24 10:22:47 编辑:ccvic

从两情相悦到同居生活可以说是情感发展的一个自然过程,无可厚非,但毕竟情感并不是共同生活的惟一内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发生的经济纠纷,若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或财产权益证据支持,造成各种形式的损失在所难免。

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往往会发生生活费用开支、对生活用品投入等经济行为,有的甚至会共同参与经营活动。因此,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收入或是负债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同居一方死亡 财产如何分

事件

嘉嘉与天明在大学期间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他们在生活中的一切开支都实行AA制,二人买房、买车的钱也不例外。他们两人还写了一份同居协议,其中约定,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生活开支各自承担,购置房产、汽车每人出资一半,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两人考虑到都还年轻,因此并不急着结婚。有一天,天明去天津出差,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天明当场死亡。警方根据天明手机的最后一次通话记录联系到了嘉嘉和他的父母。处理完天明的后事,一个难题摆在了他们面前:对于天明的遗产,嘉嘉有继承权吗?

律师讲解

中国婚姻家庭网首席婚姻律师卢明生解释:遗产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本案的处理,首先要确定天明的遗产都有哪些。根据案情,天明的遗产主要为收入以及与嘉嘉共同购买的汽车、房屋。

本案中一个有利于界定天明遗产的情况,即天明生前与嘉嘉同居生活期间的同居协议。根据约定,天明对于房产和汽车享有一半的产权,此时的析产有两种方式:各继承人与嘉嘉对房产及汽车的现有价值进行估价,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申请价格评估机构对房产与汽车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之后价格的一半即为天明的遗产。

对于天明的遗产,嘉嘉与天明只是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嘉嘉无权继承。

律师提醒

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他们之间除了不具有相互的继承资格外,夫妻间应该具有的相互扶养、忠诚,财产共有等权利也都无法享有。

遇有同居关系中的男方死亡案例,应注意他的同居女友是否已怀孕,因为这涉及到应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问题。若女方怀孕,胎儿出生后,所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归新生儿所有,并由其生母代为保管;若孕期流产,或胎儿出生时死亡,则所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原继承人按原继承比例分享。

双方共同购置财产 该如何分割

事件

王先生与陈小姐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后同居在一起。两年后,两个人有了近20万元的积蓄,商量着买房结婚。经过一番了解,王先生与陈小姐选定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在签购房合同时,为了方便办手续,二人以王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手续。

一天,王先生在收拾东西时发现了陈小姐以前的一张人流手术单。王先生对此非常郁闷。一段时间之后,陈小姐发现王先生经常很晚回家,并且有了女朋友。陈小姐在家里找王先生“鬼混”的证据时,发现了他的笔记本里夹着自己的人流手术单。明白了一切的陈小姐默默地收拾好自己的东西搬走了。但是,对于这些年的付出以及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子,陈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讲解

卢明生解释:根据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立法精神,同居生活的男女无法把双方的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对于同居生活中的相关付出,只会认定为出于自愿或是赠与,而不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购房合同及相关按揭手续均以王先生一人名义办理,若产权证已办理,显然也是王先生的名字,陈小姐是无法分得房屋产权的。假若陈小姐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购置出了资,比如在付购房款时,有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至王先生账户或开发商指定收款账户的,陈小姐也只能要求王先生退给她先前的出资。

律师提醒

由于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可在同居生活期间随时提出解除而不受任何法律上的约束,更不存在一方(往往是女性)要求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可能。

在购房或购车时,特别是涉及到分期付款情形时,销售单位常会以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不好做按揭为由,建议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此时,当事人往往为表衷心而忽视风险的存在,同意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其实这大可不必,因为在法律上,完全可以实现两个没有关系的当事人共同购置一处财产,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操作。

9 7 3 1 2 4 8 :



  相关新闻
无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周刊精华

友情链接 | 地理位置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证件核验
Copyright to 2003 - 2008 Ccv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声国际记者俱乐部 京ICP备0507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