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6年5月,李先生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先生购买该开发商在通州开发的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0元。可当2007年3月开发商向李先生交房时,开发商却称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增加了6平方米,要求按照81平方米重新结算房款。而李先生认为,预售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单方增加了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价款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于是坚持要求按原合同支付购房款。由于当初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此问题未作明确约定,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李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李先生在原购房款的基础上再支付开发商1.8万元购房款(即超过原面积2.25平方米的价款)。
●律师讲解●
北京市谐成律师事务所赵加亮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中李先生和开发商的观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购房者承担了原面积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提醒<<<
说到买房子,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自己买到的是不是和自己想要的相一致,除了房价要和自己的经济承担能力相符外,位置、采光、质量、大小、户型设计等一点都马虎不得,差一点都是关系到以后几十年的事。但是由于人为原因或意外情况,总是会有或多或少的状况出现在购房者和房产商之间。所以,律师提醒双方,必须要在合同上清楚体现各自的权益,明确和完善各项合同条款,以免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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