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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诈翻新 消费者维权艰难
作者:郑娟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13 11:13:13 编辑:gavin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定为“消费与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尤其是商家更应为消费者的权益做出努力,但不少商家却设计了种种全套。。。。。

法律分析:典型欺诈合同无效

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表示,此事中所涉房屋代理公司的行为明显带有欺诈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可见,此事中的房地产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鉴于代理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撤销合同,甚至要求此公司赔偿自己的相关损失,如打车费、误工费等。

消费者租赁房屋时,应关注房产公司是否有房屋租赁资格,这点可向本市的建设委员会求证,如果决意租房,则须签订正式合同,并且要求所交任何款项均有相应收据。在当前房产中介市场较为混乱的情况下,为避免受到此类公司的欺诈,实践上述内容尤为重要。

一旦遭遇类似程先生的处境,消费者可先向当地消费者权益协会寻求帮助,并向工商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收集合同、收据等各种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而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则是共同采取几种措施,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几十元话费莫名其妙消失

2008年3月9日,消费者张小姐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一年前经历的一件恼火之事。

2007年5月,张小姐还是一名大四学生,当时某电信公司在学校搞活动,只要买一张此公司推出的电话卡,并且充入100元话费,即可享受在本校内接听免费、打长途0.3元/分钟的业务。鉴于正是找工作的时候,接打电话比较多,张小姐毅然换了电话卡,且按照该公司工作者所言,办理了相关业务。

10天后,张小姐手机欠费,“100元话费怎么可能这么快用完?”百思不得其解之下,张小姐到该公司营业厅寻找答案,得知扣除话费并没有按照她所办理的业务进行。关于如何解决此问题,工作人员直接说,“你必须到XX部门找相关负责人”,但是当张小姐找到XX部门时,又被告知要找另外一个部门处理此事。

在如此相互推诿过程中,张小姐花了整整一天时间,跑了10多个部门,盖了数个章,终于把无端被扣掉的几十元话费找寻回来。如张小姐所言,“虽然话费找回来了,但花在上面的时间以及整个复杂的维权过程,让我很是窝火。”

法律分析: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索赔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律师表示,张小姐买了一张某公司推出的电话卡,并且充入100元话费,开始享受在本校内接听免费、打长途0.3元/分钟的业务。此时,她和电话业务服务商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服务商有义务按照当初承诺的内容履行合同,由于服务商过错造成张小姐的损失,其应该予以赔偿。

虽然经过张小姐多方努力,服务商把扣掉的几十元话费还给了她,但与此同时,张小姐在维权过程中花费的必要费用,其也可以要求服务商予以赔偿。

消费者维权瓶颈仍不少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大都知道四条维权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或者虽然知道权利被侵犯,却不知该如何维权。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购买了商家的产品或者接受了商家的服务,延时不付费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同样可以向商家索取应得的赔偿。如订购了产品,商家却延期送达耽误了使用,一般消费者会自认倒霉,实际上,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延误使用费。

消费者还应该走出一个“发票或者购物凭据遗失后,商家可以不用担责的维权误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票只是一个收付款凭证,它不是证明买卖关系的惟一证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购物凭据的,只要能够证明商品的确是在该商家购买,并处于“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除此之外,消费者的维权还有很多瓶颈,给付赠品的商家是否担责,商家是否有最终解释权等等都制约着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解决这些瓶颈,除了自身要加强法制学习外,还可以多请教专业人士,让法律的武器真正为我们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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