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因铁路企业与第三方共同过错导致的未成年人被铁路高压电击伤致残的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分析了各责任人的行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了铁路企业与第三方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11岁的小鑫与两个同学在放学回家途中,一起到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堆放在路边的沙堆上玩耍,而小鑫不慎被沙堆上方某铁路局按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架设的“自动闭塞供电专用线路”附近的高压电击伤。小鑫的两个同学立即通知了小鑫的家人,小鑫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小鑫住院期间,商贸公司先后两次给小鑫预付治疗费5万元。后经鉴定,小鑫的伤残等级为8级。为此,小鑫起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局与商贸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查明,小鑫触电地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事发前,铁路局工作人员在线路巡视中已发现沙堆距离电线太近,安全距离不够,遂通知商贸公司清除沙堆,但商贸公司否认收到过此通知。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触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贸公司在铁路局按标准设置的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下堆放沙石料,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矿渣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并且在北京市供电局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清除后仍不予清除,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铁路局未能及时督促商贸公司清除沙堆,也未及时向相关有权制止部门报告,以及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适当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铁路局赔偿小鑫4.8万余元,商贸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给小鑫的5万元外,再赔偿小鑫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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