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络报记者就东航返航事件采访了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博士。
“东航飞行员返航事件应引起全社会的深层反思”,此次事件的起因应该说是一个机制问题。航空公司内部缺乏一个有效解决与员工之间纠纷的机制,导致飞行员因为自身权益未能得以保障而心生不满,同时没有一个正常渠道可以表达,如果飞行员的诉求能畅通无阻地表达,且航空公司给与及时解决,那么此类事件便能够避免,因此,公司的工会应进行反思。
当然,航空公司内部是否设有工会,这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工会,航空公司则更有责任在自身管理、顾及员工权益方面负更多责任。若有工会,这一代表飞行员利益的组织则挺可悲的,同时再次向我们国家明确发出一个信息——员工自己的组织有没有到位,公司内部有没有有效建立起集体代表、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维权组织,以解决劳资纠纷。否则,现在东航发生这件事情,以后别的单位也很可能出现此类返航事件。
可以说,这些年来,我国工会组织已有所发展,但效果并不明显。从国际上而言,罢工是种权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也是个漏洞。在别的国家,飞行员罢工很正常,只不过其影响面要大一些,其实只要是交通部门劳动者罢工,都可能导致这种结果。
所以,在市场经济下,尊重工会、呼求工会,建立与雇主谈判的组织机制,并且在现在工会系统下,给与劳动者指导性的、有共同意义的做法,以畅通地解决诸多争议,避免劳动者采取极端形式表达自身诉求,这才是最重要的。
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昆明至迪庆、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文山、思茅、芒市等地共有18个航班先后返航。民航总局表示:根据初步调查,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的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定,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民航局要求东航对涉嫌人为原因返航的相关机组暂停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网络报》在4月10日头版对此事的报道中指出,这次返航的原因应是飞行员与公司的劳资纠纷,而此事暴露出东航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同时也深层次地揭示出我国民航管理体制急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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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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