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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园居风波折射房产纠纷热点
产权证延期 地下车库无法使用 绿地失踪
作者:李海明 郑娟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4-24 10:23:09 编辑:chenzp


意外:围墙被推倒

2006年11月,华大兴业公司完成了2号楼楼南绿地的施工。常先生等业主“感到美好的生活真的到来了”。接下来的时间里,常先生和其他业主们一直居住在封闭、独立的和园居小区里,常先生说:“我们享受着绿地带给我们的惬意,我们的生活相对安宁而且稳定。但这种安宁和稳定突然被打破了。”

2007年9月22日,67号院3号楼的居民将和园居小区与该院相邻的一堵围墙打开了一个大概8米长的缺口,当时和园居小区的业主们紧急报案,对方暂停了“施工”。但2008年1月,围墙被完全推到,从此,完全独立、封闭的和园居小区开始与67号院相通。

因67号院的居民经常在原属和园居小区的绿地上遛狗,踩踏草坪,而外来人员又频繁进出和园居小区,小区业主们异常气愤,“我们的正常休息受到了干扰,小区的环境卫生也被破坏,还常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物业的管理工作开展非常困难。我们在小区里的安全感逐渐消失。”业主们纷纷向记者诉说。

调查:绿地属他人

面对和园居小区业主们的气愤,67号院的居民却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围墙“早该拆了”。67号院3号楼的居民曾在接受北京一家媒体采访时说,“围墙北侧的绿地应属于67号院的居民,而且围墙挡住了视线,拆除后场地和视野都宽阔了很多。”

针对这样的说法和行为,和园居小区的业主们展开了咨询和调查活动。事实让他们不安起来:华大兴业公司销售房屋时向他们展示的和园居小区以南围墙以及楼南绿地并不属于业主们所有,这块绿地在67号院的土地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北京辰宇实业总公司。这道围墙于1993年建成,属于非法建筑,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围墙应当予以拆除,而67号院居民将围墙拆除即与上述行政决定书有关。

事实:围墙拆除合法

记者调查得知,就这堵围墙,2007年7月3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曾对辰宇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辰宇公司不服,于是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7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让这堵墙的过去和现在清晰地展现了出来。

1993年,这堵围墙建成。砖混结构,长度为102延长米,是原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分界线。辰宇公司称,因工业用地比居住用地高出40厘米,此墙是雨季用来挡水的。听起来似乎有理,但这堵墙的诞生却是非法的,因为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07年7月3日,经过集体讨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为辰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对辰宇公司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限辰宇公司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102延长米的砖混围墙自行拆除。

2007年8月28日,北京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开始对此事进行立案审理。辰宇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现辰宇公司的锅炉房用地属于北京华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之间有土地置换协议,如果围墙拆除,那么冬季居民供暖必然受到影响。

2007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辰宇公司所述“拆除围墙会影响冬季居民供暖”问题,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所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根据法律规定,辰宇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此复议决定,辰宇公司并未提起行政诉讼。

于是,2008年1月10日,这堵围墙被合理合法的推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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