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居间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因购房人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购房人应支付经纪公司佣金。
违约方支付经纪公司佣金
2007年3月,刘先生、杨女士和某经纪公司三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先生购买杨女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刘先生于7日内交付定金10万元,支付给经纪公司居间佣金48375元。合同签订的当天,刘先生交给经纪公司购房定金5000元,该公司将此款转交给杨女士。但之后,刘先生既不支付剩余的定金,也未支付给经纪公司48375元的佣金。为此,经纪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经纪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认定,三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中约定,刘先生与杨女士之间就房屋买卖,杨女士与刘先生双方与居间方经纪公司之间就居间服务等事项,达成本协议。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杨女士、刘先生任何一方违约,则转由违约方承担向居间方支付佣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既约定了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又约定了房屋买卖双方与居间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此合同中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居间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杨女士与刘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纪公司有理由收取相应的报酬。刘先生未足额支付定金,构成了违约,应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该经纪公司佣金48375元。
三方合同受法律保护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李中山律师,他表示,本案涉及到三方合同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份合同应该引发一种法律关系,但本案中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中却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不禁止三方合同,本案中的合同就是三方合同,其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居间方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不但不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能够更加保障交易安全和节省交易成本。因此,该合同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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