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篇语
3月12日上午9时,在距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只有3天的时候,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网费激增,用户要求网通提供明细单所引发诉讼的案件,我们对庭审的过程予以选登。
今后我们将不定期地选取读者感兴趣、社会关注度高、普法意义显著的案件在庭审纪实版推出,以打破旁听只能在法庭内,公开审判受到法庭空间限制的现状,使神秘的庭审过程展现在读者面前。
原告邢某使用被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固定电话通话和ADSL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用按包月套餐计算。因在家上网时间有限,座机使用也较少,原告遂于2007年8月中旬将上网的套餐由包月(120元/月)改成65元/50小时的业务。原告2007年6、7、8月份的电信费用均在140元左右。但在2007年10月,原告去中国银行缴费点缴费时发现自己9月份的ADSL网费奇高,达833.5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交涉查询上网明细事宜,被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先缴清费用才能查询;11月8日,原告再次查询自己10月份的ADSL网费,发现10月份网费更是高达1689.9元。原告为了继续使用网络服务,缴清了上述9、10月份的上网费,以及11月份的上网费141.1元。
原告称,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反馈情况,并希望了解在上网套餐更改后费用剧增的原因。同时也几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和网通领导投诉,但均没有得到明确回复和妥善的解决。此后,原告曾想申请其他的网络服务公司,但其居住的小区所有的宽带服务都是由网通运营商提供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还清2007年9月至2007年11月的信息服务费(网费)共计2665元;被告为原告提供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的通信服务费详细清单;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庭审记录
9:05正式开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邢某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曹宁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张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略)
[审判员]: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9:10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略,见案件简介)
[原告]:事实。(略,见案情简介)
[原告]:理由:我认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此事件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我觉得网通不顾消费者利益而只在乎如何收回不合理费用、应负而不负责任的服务态度等表现和作为,让身为中国公民的我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和失望。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核,维护当事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理)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略)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我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原告与我公司就原告使用我公司宽带业务的协议约定及我公司为原告提供宽带业务,原告向我公司提供相关使用费。我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提供相关服务,按照约定收取费用。我公司的宽带标准经过政府审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并且在合同之前告知原告,我公司向原告收取相关的费用并无不当。(略)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9:30举证、质证
[审判员]: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要围绕双方的诉讼焦点举证、质证,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证据1:客户服务合同,证明上面有相关被告对我们的服务,通过10060等服务热线提供业务受理等服务规定。(略)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发表一下意见。
[被告]:没有盖章,不是有效合同,与本案无关。
[原告]:这里面的服务条款内容是被告提出的,是要更改业务所必须签订的。
[被告]:庭后核实是否我公司的合同,但与本案无关,因为必须要签字盖章才有效。
[原告]:该合同上有相关的服务条款,更改业务的用户都要签订一份这样的合同。
[审判员]:原告,你想证明的是更改的内容还是与原告之间有相关合同约定,明确你的证明目的,是当时签订的合同还是更改业务时签订的合同。
[原告]:是当时签订的原始文本,不是更改的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想证明被告需要履行的合同内容。
[被告]:回去查实一下该合同是否我公司格式合同,我需要查找具体是哪年的合同,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略)
[审判员]: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2:2007年7、8、9月的话费综合查询单是两页,其中一页上记载了两个月,从2007年7月到2007年9月,证明之前每个月的费用清单。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看清,是2007年6月、8月的。
[审判员]:原告,明确一下想证明的月份。
[原告]:我想证明的是6月、7月、8月的话费。
[审判员]:被告明确一下质证意见。
[被告]:证据看不出有7月,真实性庭后核实。
[审判员]:继续举证。(此后,被告对原告举出的三个证据均没有异议,略)
[原告]:证据5:投诉信以及申诉书,以王婷的名义发给被告的总经理张春江,均于2007年11月30日发出,证明我们向被告公司投诉部门投诉,但是现在仍没有答复。
[审判员]:以王婷的名义投诉谁的问题。
[原告]:投诉的是原告的问题。
[审判员]:如何显示投诉的是原告的问题?
[原告]:信中确实没有提到与原告有关的信息。
[审判员]:你如何证明该信件是反映原告的问题?
[原告]:邮寄的地址是原告的地址,但是现在无法提供信封。
[被告]:看不出与本案的关系。
[原告]:本案之前的委托代理人就是王婷,该信件是打印不是手写。(略)
[审判员]:原告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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