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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国演义”为“福寿螺”埋单
作者:伊莉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20 11:50:56 编辑:solar


3月14日,中国台湾的杨仿仿诉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寿螺”侵权案件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蜀国演义被判赔偿杨仿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1.8万余元。

杨仿仿是第一个起诉蜀国演义的“福寿螺”案受害者,其要求蜀国演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支出费用、证人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开庭时,杨仿仿出具了多张2006年6月23日其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时拍摄的照片,他的朋友也专程从高雄赶来为他作证,但由于他无法提供就餐发票或其他凭证,蜀国演义公司仍对他是否曾在蜀国演义就餐以及染病原因提出了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在被告所经营的餐厅就餐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日期为“2006年6月23日”,放大照片的背景中有“蜀国演义”字样,照片与证人证言及出、入境记录可互相印证。且在2006年9月17日,也就是原告2006年8月29日在广东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向被告发信后,被告处理“福寿螺”事件的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回函并致歉,函中称“根据公司精神和赔付规定,鉴于您传来的单据,经审核,在报销范围内的计37712.16元,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计9080.8元”。由此,法院有较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在被确诊为感染“广州管圆线虫病”后,其确认的侵权人为被告,而对于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福寿螺”事件,被告作为侵权人,对此事件的处理必然高度重视,对被侵权人的核实确认应持审慎态度。所以,被告应当是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后,向原告回函认可被告就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的就诊经历及病情诊断情况,法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原告是在北京就餐感染的“广州管圆线虫病”,北京应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后记

宣判后,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之一苗运平表示,整个事件前后,涉及福寿螺事件的患者有160多位。蜀国演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接受行政处罚50余万元,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余万元。在此期间,绝大多数患者和蜀国演义达成了和解,包括20多个不能提供就餐发票的患者也获得了公司的认可。苗运平说,“之所以杨仿仿的案子例外,是因为他们认为杨仿仿在证据上确实存在可疑之处,而且双方交涉过程中对于赔偿数额的分歧过大。”但他表示,他们会尊重法院判决,目前并不打算上诉。

法庭现场,蜀国演义公司的行政总监表示,因受此事件的影响,导致客流量下降,本案中涉及的蜀国演义劲松店因存在经营问题将暂停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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