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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伪证只因“心太软”
作者:滕晓丽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06 10:21:45 编辑:solar


上海籍男子顾某,因为同情一起诈骗案中的被告人而为其作伪证,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伪证罪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15日,顾某在恩济庄派出所内就戴某诈骗一案向警方提供证言。2006年12月25日,顾某向戴某的辩护人就该案同一事实提供证言时,为避免戴某受刑事处罚,作虚假证明,其向戴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该案重要事实的证言与其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完全矛盾,致使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1月8日,顾某在海淀法院开庭重审此案时,其再次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后被查获。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顾某作伪证案。

庭上,顾某称,当初他是出于正义和对那起诈骗案的被害人的同情才从上海远赴北京作证的,由于他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朋友,所以在得知被告人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他又同情心泛滥,为被告人作伪证。他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他还说:“在我来北京作证之前,我的母亲曾嘱咐我‘早点回来’!可没想到这一来就一直到现在也没能回去!”法院当庭没有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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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曾被聘为某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特约风险投资研究员,其到北京之后开始自己炒期货,但到2002年底,先后赔了100多万元。

2002年10月底,戴某介绍被害人戴女士与宋女士等人共同出资筹建电子政务公司。戴女士委托戴某代为处理与宋女士投资筹建公司的事宜。后戴女士打电话告知戴某她不再出资筹建公司,戴某也将此消息告知了宋女士。2002年11月中旬,戴某打电话给戴女士,虚构宋女士开办电子政务公司缺乏资金,委托其向戴女士借款的事实,向戴女士借款。2002年11月19日及12月16日,戴女士先后给戴某汇款60余万元。戴某将戴女士汇入的60余万元全部存入其在河南某期货经纪公司开设的账户用于期货交易。后戴女士打电话向戴某催要上述借款,戴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2004年4月21日,戴女士报案后,戴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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