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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认罪被告人指定律师
作者:崔亮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06 10:23:30 编辑:solar


近日,在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中,北京市昌平法院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个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被告人于某、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中,因两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昌平法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时,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于是,昌平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了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其经营的某康体休闲中心内,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被告人徐某明知于某在康体休闲中心内组织他人卖淫,仍然协助其对该店进行日常管理及收取嫖资等。在审理过程中,指定的辩护律师指出于某在被捕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于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于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于某、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于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昌平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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