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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润地产因层高“缩水”被判赔偿
作者:李思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06 10:24:04 编辑:solar


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层高与合同上标注的层高不符,业主李先生将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判决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李先生21702.5元。

2006年4月15日,李先生与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国美家园C区四期一栋商业用房,房屋总价为310036元,房屋层高为4.2米,供暖系统为中央空调。

交房后,李先生实际测量房屋层高只有3.8米。李先生认为,层高是业主空间权益的主要体现,也与面积相联系,现层高降低了40厘米,对于一般的居住用房都有重大影响,更何况其所购买的是地下商铺,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一系列问题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李先生认为通风设施也存在违约之处。当时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对通风设施就没有加以特殊说明,也没有在相关图纸中注明,严重影响了购房人的知情权,现该房屋的通风管道设计不合理,通风管距房屋主梁有54厘米,如果通风管道紧贴屋顶会更有利于通风,但现在的通风管道根本没法发挥作用,因为屋内根本没有通风的孔道。为此,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层高缩水造成的损失49753.34元,因商铺公共购物环境整体品质的下降导致的业主经济利益损失4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层高确实是3.8米,合同中写的4.2米是工作人员的笔误造成的。对原告认为环境品质下降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是合同约定层高为4.2米,而实际层高仅为3.8米。但层高的降低究竟是被告的故意“缩水”还是如其所说的仅为书写的“笔误”,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图纸可以得出该房屋是按3.8米的高度设计并施工的,至于被告将层高在合同中书写成4.2米,应属于被告意思表示行为的错误,但原告购买房屋时是难以看到设计及竣工图纸的,其只能依据合同来确认房屋的高度,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层高的降低,原告可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就层高的降低以被告赔偿原告7%的购房款为宜。

就原告要求的因环境整体品质下降导致业主经济利益受损索赔的诉讼请求,因未来利益是否存在损失难以确定,且原告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悉,另一业主杨女士也因同样问题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同理由判决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女士526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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