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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称,根据他们的调查,丸美的商标是2000年3月在中国申请注册的,2001年5月注册成功。丸美源于中国,不是日本品牌,因此产品的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在8月21日该案开庭时,被告南宁百货大楼忽然提出了一份日本丸美商标持有人授权广东佳禾公司使用该品牌的授权证明。陈律称,这份授权证明属于涉外证据,不可被采信,且对方没有提出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公证书,没有完成授权程序。
陈律说,据调查,丸美商标在日本申请注册时间是2002年7月3日,2003年才被批准,而被告提出的授权证明时间为2002年7月5日。也就是说,商标在日本还没被批准的情况下,就被授权到了中国,本身合法性也有问题。至于丸美产品包装上写的“创始于昭和54年”,即1976年,更没有足够的根据。
除丸美的日本背景受到质疑外,在法庭上王海还提出,产品宣传的“消肿”功能属于疗效,依法不得被宣传。而丸美公司方面则对外称产品具有让眼皮收紧、抗衰老的功效,一个月之后可以看到明显的淡化效果,但拒绝就王海对产品日本背景的质疑作出答复。
南宁百货大楼方辩护律师谢平表示,他们已拥有充分的证据,但在法院宣判前,不会对外发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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