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丽园业主一直无从知晓是谁和他们居住在一起
200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物业费纠纷案。当事人一方鸿铭物业为美丽园小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诉讼中被指存在不实收费问题。一审于2005年9月驳回美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业主委员会不服该判决,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8日做出判决:支持了业主委员会十三项诉求中的十二项诉求。其中包括鸿铭物业将电梯广告公共收益所得归还业主委员会。2006年1月,物业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申请一中院再审……
几经周折,该案最终以美丽园业主委员会胜诉宣告结束。然而业主委员会胜诉后,鸿铭物业撤离美丽园小区时未将物业用房移交,导致新入驻的物业公司没有办公用房,极大地影响了物业服务质量。针对物业用房的权属问题,美丽园业主委员会提请政府权威部门做出相关法规及政策解释未果后,于2008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鸿铭物业交出物业用房。至此,物业用房到底该归所有小区业主“公有”还是开发商或某单位“私有”的问题,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各城市、各社区都在关注着物业用房的实质性归属。
今年3月6日,网络报曾经以《美丽园业委会向权威部门“讨说法”》一文,详细报道了美丽园小区新物业无办公用房“负重”服务,以及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请国家权威部门对《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解释一事,但最后还是无果而终,原物业占房不交的问题仍未能解决。
日前,美丽园业主委员会已经对原物业北京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物业”)提起诉讼,而美丽园小区开发商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鸿铭”)也作为第三人共同出庭。
四项诉讼请求直指物业用房移交
“老百姓最怕打官司,也不爱打官司,可我们起诉却是被逼无奈。”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雷霞对记者说,“鸿铭物业将小区规划的物业用房移交给了第三方使用已近两年,合法选聘的现有物业没有房用。小区的物业用房没实现物业服务用途,已经影响到现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业委会请求解释相关法规又没有结果,不起诉前鸿铭物业,物业用房就永远不能为业主服务。”
据雷霞介绍,本次起诉中业主委员会共提出四项诉讼,一是请求判决鸿铭物业和东方鸿铭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内面积为26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原告;二是请求判令鸿铭物业和东方鸿铭遵照《物业管理条件》第29条和《美丽园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立即向原告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与图纸;三是请求判令鸿铭物业和东方鸿铭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1999年12月6日审核批准的《美丽园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立即将美丽园小区全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使用权和物业管理权移交给原告;四是请求判令鸿铭物业和东方鸿铭立即与原告办理小区物业管理启动性资金清缴与移交手续;并由鸿铭物业和东方鸿铭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随后,网络报记者在此次诉讼中提及的面积最大的110号物业用房前,遇到了美丽园业主委员会委员周吉龙。周吉龙指着110号物业用房告诉记者:“这房子就是鸿铭物业出租出去的房子,现在里面也住着人,但是住的是什么人、是做什么工作的,我们都不知道,出租房屋的收益业主委员会也见不到。”
| ·网络广告正被恶意点击苦苦纠缠 |
| ·30年 农村经济流变 |
| ·军嫂,把爱写进千言万语中 |
| ·奢侈品礼遇中国市场 |
| ·马连道经济困局待解 |
| ·上品折扣成长遇“烦恼” |
| ·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上演“大跃进” |
| ·三大利器,赶走就业拦路虎 |
| ·节约能源 举手之劳让明天更美好 |
| ·物业用房姓“公”还是“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