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审议修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望于2月底出台。
2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此次法律草案追加了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将受重罚等内容。
水污染责任人将受重罚
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为增加水污染防治的力度,三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追加第三人赔偿责任
从根源上看,水污染损害都是由排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造成的,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为了公平处理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此次提请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草案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防渗漏生活垃圾填埋场
提交会议三审的草案还新增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垃圾渗滤液深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此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可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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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出台于1984年,曾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番再次修订,意义非同寻常,仅新增条款就有26条,修改较大的条款有24条。这部法律原来共有62条,其调整力度可谓空前。
这一修订草案从起草至出台历时数年。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八个方面: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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