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明
中国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成员国高层人士与2008年4月22日至23日相聚北京,就本地区广播电视的发展与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基于本次“中国—东盟广播电视高峰论坛”中的讨论,就如下事宜达成共识:
一、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合作,适应中国与东盟发展面向和平与繁荣战略伙伴关系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二、 双方认识到,通过交换广播电视素材增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对于促进中国和东盟伙伴欢喜具有重要意义。
三、 基于此次论坛中的的讨论,将根据各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强一些几个方面的交流合作:
1、 政府间沟通与对话
双方应加强广播电视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的交流,探索有效的产业发展及管理模式。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加强双方在相关国际组织内的磋商与协调。
2、 新闻交换
双方应通过各自的新闻频道和栏目,制作和拨出更多关于对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新闻和专题节目。
3、 节目制作与营销
应加强各国在节目制作和营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区各国广播电视机构联合制作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电视剧、纪录片和综艺节目,鼓励开展包括新媒体平台及其应用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节目交换,传成本地区的优秀文化,提高国际影响力。
4、 广播电视技术合作与产业发展
双方将积极开展包括新媒体在内的广播电视技术合作,深化内容产业和经贸领域的合作关系,推动本地区广播电视产业的共同发展。
5、 广播电视人力资源建设
双方鼓励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而提升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双方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 为深化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我们一致同意:
1、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尤其中央电视台的国际节目《今日亚洲》,以及中国广西、云南的电台电视台将成为使世界了解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窗口。鼓励中央电视台多个国际频道和中国际广播电台的多语种节目播出更多东盟国家的新闻;鼓励中国广西、云南等东盟接壤省份的电视台播出更多有关东盟国家的新闻和专题节目。东盟各国也将鼓励本国媒体播出更多有关中国的新闻。
双方将在新闻交换、构件特约报道员网络、建立联合采访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2、 增进双方的节目交流,鼓励对方国家的节目销售人员参加本国举办的媒体展会。双方还将采取具体措施,为合拍、引进电视剧、纪录片等电视节目提供便利。
3、 人员交流,中方愿意为东盟国家广播电视节目编播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帮助。东盟方面也将为中国媒体派员赴东盟国家进修当地语言、开展业务交流等提供便利。
五、 为不断深化双方在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双方将根据需要,继续在中国或东盟国家举办广播电视高峰论坛,就双方发展和交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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