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国经济周刊》6月中旬披露了北京“小产权房”热销、房价仅相当于现有房地产市场房价的25%~30%消息后,社会各界对此热论纷纷。一方面,它挑起了长期以来深受高房价压迫而买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条件的普通市民的“驿动的心”;另一方面,它又招来了现有开发商模式下房地产商的竭力反对,建设部也明示“小产权房”违法,并叫停。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小产权房”的出现,尤其在提倡“以民为本”的大政策环境下,“小产权房”究竟该给予引导,还是被扼杀,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
“小产权房”的尴尬处境—市民欢迎,政府部门叫停
“小产权房”的出现背景,其实与近一段时间涌动的“单位集资建房”、“个人合作建房”等一样,也是高房价下越来越多的市民买不起房而出现的必然结果。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房价这几年是越“调”越高, “房改”九年来,城镇居民通过“房改”所获取的平均住房面积是越来越少,城市中拥有自己住房的家庭也越来越少,住房已成为“新三座大山”之一。
住房是人的生存需要,是一种基本的权利;而对中国人来说,“居者有其屋”、“安居乐业”更是千百年传承下来的文化传统,有居则安、有产则宁。所以当他们最基本的权益之一—居住福利得不到保障时,各种各样的“创新”就成为必然—很多人甘冒被没收和拆除的“楼财两空”的极大风险,“铤而走险”去买“小产权房”。
问题是,面对公众的这种“穷则思变”,政府主管部门究竟应该怎么办?采取“封杀”措施,是不是合适,是不是一个利于百姓住房难题解决和房地产业规范发展的正确选择。
政府部门的封杀理由是,“小产权房”破坏了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但房地产的“现有秩序”是什么?是否合理?谁是“现有秩序”的最大受益者?显然不是广大百姓,而是开发商。而房价仅有周边商品房市场1/3左右的“小产权房”的出现,直接威胁和动摇的就是某些开发商的垄断暴利。而这样的垄断暴利,又成为某些相关政府部门和某些官员进行权力资本寻租的“黑色土壤”。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称,华南某地开发商“爆料”:“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另外约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而纪检部门公布的一些大案要案也反映,某些官员贪污腐败上百万上千万的,大多都与房地产和土地出让有关。
与此相反,“集资建房”、“合资建房”以及“小产权房”,这些百姓在住房上的“穷则思变”的“创新”之举,都有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它们几乎没有什么权力资本寻租的土壤和条件,它们的开发模式不允许权利寻租,即使有行贿受贿行为也会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所以从权力资本寻租的得失上看,那些习惯于“权为‘商’所用、情为’钱’所系、利为‘己’所谋”的某些政府部门的某些官员,在对待开发商的暴利和老百姓的“住房创新”上难免表现出 “爱憎分明”的鲜明立场。
“小产权房”去留的最基本选择
标准是什么—是对普通百姓有利,还是不 “破坏”“现有秩序”?
衡量和判断一项政策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什么?是它对普通百姓是否有利,还是它是否“破坏”了“现有秩序”?
温家宝总理说过,“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政绩的根本标准”。这一标准体现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具体到“小产权房”上,封杀还是引导的政策比较和选择中,究竟是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住得上好房”重要,还是维持一个已经被公认为“新三座大山”的高房价的暴利垄断的房地产市场更为重要?这是在住房政治上执政导向的一个基本的大是大非的问题。
胡锦涛主席在中央党校的6.25重要讲话中强调:“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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