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不要发票习惯要摒弃
事件回放
3月14日,福寿螺第一案一审有果,北京朝阳法院判决蜀国演义赔偿患者杨仿仿11.8万元,并向杨书面道歉,庭审后,双方代理人均表示不上诉。
2006年6月23日,杨仿仿一行8人到蜀国演义劲松店就餐。经服务员推荐,他们点食了福寿螺。7月,杨仿仿发病,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同年12月,他将蜀国演义诉至朝阳法院,索赔近50万元,成为福寿螺第一案。
本案主审法官俞里江说,虽然杨仿仿并没有提供在蜀国演义就餐的发票,但根据杨仿仿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杨确实于2006年6月23日在蜀国演义就餐;作为合法的经营者,蜀国演义应主动给消费者提供发票。因此,朝阳法院认定,由于在蜀国演义劲松店内食用了未经彻底加热的福寿螺,杨仿仿才染上了“广州管圆线虫病”,判决蜀国演义赔偿杨仿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8万元,并向杨仿仿书面道歉。
3月15日,蜀国演义公司的行政总监左敏女士告诉记者,因受此事件的影响,导致客流量下降,蜀国演义劲松店将于当天起暂时停业,进行调整。
律师观点
针对我国这种就餐后大都不向餐厅索要发票、餐厅也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发票的习惯,晟信律师事务所的刘永斌律师认为应当摒弃。顾客如果不索要发票,一则纵容饭店偷税漏税之风,另一方面当顾客因就餐引发人身伤害时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使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发票作为就餐的直接证据在法律上最具有证明力。同时在索要发票时,一定要注意是不是这家饭店的公章(机打的除外)。
刘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因就餐引发了人身伤害而手中没有发票,首先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如有没有在饭店共同就餐的朋友或同事,有没有此饭店的优惠券等,或找到能证明当天在此饭店就餐的其他证据。
虽然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不如发票,但只要能相互印证也可能被法院采纳。本案中杨先生如果没有照片为证、没有朋友的证人证言,仅靠自己的陈述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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