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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日从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14名大学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也未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被银行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
2002年,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梅山路支行等几家银行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分别与就读于安徽农业大学、安徽中医学院、安徽医科大学的14名贫困大学生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发放了2000年至12000元不等的助学贷款,用于帮助这些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合同规定,这些大学生在毕业后必须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确认本金、利息、还款计划、还款方式等,并向银行提供本人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当在毕业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手续。但是,14名被告人在完成学业后,不仅没有还助学贷款,也没有与银行签订补充合同和告知新的联系方式,导致银行无法催缴助学贷款。由于即将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银行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向14名被告人追讨贷款本金及利息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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