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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法律标准进行审判,审判结果却不被群众认可怎么办?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在谈到司法公正问题时建议,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应充分考虑民意。
赵长义认为,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有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两种。法律标准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社会标准是以社会公众及舆论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在现实中,一些法院更愿意把法律标准置于社会标准之上,也就是评判司法公正与否只看法律规定,而不看社会公众的态度。
“其实,人民满意才是评价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也是最具权威性的标准。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公正,要由社会公众而不是由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评价。”赵长义说,如果我们对司法公正的标准辩证地看,这两种标准之间是具有一定包容性的。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要多向社会标准贴近、靠拢,找到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进而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实现司法公正,还应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再审程序是法定的唯一对错案进行纠正的渠道。赵长义建议,最高法院应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信访接待、立案、再审审查等环节的对接机制,使群众合理诉求能够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审判机关也应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畅通人民群众的法定诉求渠道,使告状难、审诉难、再审难的问题得到解决,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实现。
目前,我国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轻微犯罪、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不捕不诉。赵长义认为,这种执法理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适用这一刑事政策时一定要适时、适度,应该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和方式,防止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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