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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株连拆迁”存多处法律疑问
作者:陈修琪 李青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08-01-15 09:16:09 编辑:ccvic


丰城:挖掘机正准备向最后的“孤岛”开挖。 赖振星 陈修琪摄

从2007年开始,一场名为老城区改造的项目在丰城全面铺开。该项目由剑邑大桥及桥头公园、社保局、家具厂、坪家湖、城镇集贸市场等5个地段的建设改造工程组成。丰城市成立了由副市长挂帅的拆迁指挥部。据群众反映,这5个项目中除了第一个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外,其余4个均为商业开发项目。而就在这4个商业开发项目中,政府采用了对拆迁户亲属予以株连的方式,强力推行拆迁。

此事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强烈反响。1月12日,丰城市向媒体发布《关于丰城市老城区拆迁改造情况汇报》,从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拆迁行为等三个方面阐述当地老城改造拆迁工程的性质,并承认“有个别单位在宣传解释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欠妥的行为”。不过,汇报函上称,到目前为止,在已签订协议和没有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中,没有一起因拆迁而受到停职、停薪、调离工作岗位或其他组织处分的现象。

接下来的采访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纷纷从法律角度对该市的拆迁行为提出了更进一步的疑问。

一问政府

群众:“我们感觉政府就像是开发商。”

核心点:政府该不该动用行政资源

2007年丰城市政府下发的第8号文件中,对改造项目的意义有一段描述:是推进我市现代化中等城市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一城四区”建设和改善老城区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的重大举措。但旧城改造项目却备受拆迁户质疑,他们认为,绝大多数拆迁地块都是商业开发,拆迁人为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的种种行为让我们感觉政府就像是开发商。”采访中,许多接受采访的拆迁户都有此感受。“政府为什么不惜动用这么巨大的行政资源来替开发商服务,着实令人费解。”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不能作为房屋拆迁人。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江西阳明律师事务所的熊远明律师认为,就目前所掌握的丰城拆迁情况来说,更多的是商业开发,拆迁人应该是开发商,而不是当地政府,丰城市政府充当拆迁人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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