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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冻结证券及资金时无需“先刑后民”
作者:王斗斗 周芬棉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08-01-23 09:09:16 编辑:ccvi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并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

据介绍,通知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现实考虑:一是落实2005年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需要;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通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六类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了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冻结的轮候问题;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

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证券及其结算资金“轮候冻结”制

冻结时无需“先刑后民”

“我们这是刑事案件,刑事当然优于民事。”

“我们虽是民事案件,但我们是最先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

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执法机关在冻结证券和资金时,经常会发生争议。

同是执法机关,究竟谁该优先于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

在通知中,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首次得到了明确。通知规定,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也就是说,这些冻结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据记者了解,通知的出台除了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同时也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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