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一节事故等级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九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严重,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条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舰艇、飞机、直升机、导弹系统等装备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
第二节事故分类
第二十二条事故类别,通常分为核事故、化学事故、爆炸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误击误炸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条其他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核事故、化学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装备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分类标准,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一节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等内容。
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师级、旅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安全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警示教育、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节安全训练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军事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九条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等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训练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安全原理学习,主要是讲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将典型事故作为案例,组织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特情处置训练,主要是针对执行任务时可能遇到的险情,地形、气象、环境的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因素,设想特殊情况处置内容,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培训,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险情的能力;(四)模拟训练,主要是运用模拟实验、仿真模型、参数判读等方法,在仿真环境中进行针对性安全训练;
(五)适应性训练,通常在高新武器装备列装后,舰艇和飞机加改装或者厂修后,战略导弹、大批量危险爆炸物品运输前,以及执行航天发射、专机飞行、舰艇远航等重大任务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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