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电话:010-65282285
网络报在线订阅 | 网络报多媒体数字板| 新闻热线|纠错电话邮箱

四总部要求部队认真学习贯彻解放军安全条例
作者:胡耀明 来源: 解放军报 时间: 08-07-25 08:43:18 编辑:solar


第九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一节应急救援

第五十九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上报事故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

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军级、副军区级、军区级单位,严重事故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总部;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

第六十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一条组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开设应急救援指挥所。应急救援指挥所通常设现场指挥组、伤员救治组、救援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

第六十二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第六十三条实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时,应当开辟救援车辆(飞机、直升机、舰艇)专用通道,明确进出危险区的路线(航线、航道),设置调整哨和临时停车场(停机坪、泊位),必要时清理路障、抢修应急道路。

第六十四条组织实施人员救护,应当在事故现场附近开设临时救护所救治伤员,就近就便后送、转移伤员。送至地方医疗机构救治的军队伤员,待其脱离生命危险后,再转至军队医疗机构继续救治。

第六十五条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难以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时,应当立即通过当地省军区系统紧急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指挥所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

第六十六条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发出求救信号,设法与外界联系;搜寻遇险人员,迅速脱离险境;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利用就便器材先期处置;保存人员体力,稳定思想情绪,消除恐惧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饮水等物资,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条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

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最高指挥员,应当指定专人实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援特别是人员伤亡、失踪人员搜救等进展情况。

第二节应急保障

第六十九条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组织应急救援的装备保障,应当为执行救援任务的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救生船、医疗船、救护直升机等装备配齐相关的救护设备和专业救生工具,保持其性能良好、配套实用。

第七十一条组织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应当派遣专业对口的医疗救护人员,携带足够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第七十二条组织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准确地传递救援信息。使用非保密的移动通信工具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组织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应当合理调配运输工具,选择最快捷、最安全的交通运输路线(航线、航道)和运输方式。

第七十四条组织应急救援的气象水文保障,应当准确预报气象水文信息,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七十五条组织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运用监控、监测、搜救、打捞、消防等技术设备,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第七十六条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安排急需的经费和物资供应,保障遇险人员、救援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七条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应当根据事故类别和处置事故的需要,派遣或者聘请熟悉相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9 7 3 1 2 3 4 5 6 7 4 8 :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周刊精华


如果您想发布您的广告请点此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 地理位置 | 关于我们 | 网络报简介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证件核验
Copyright to 2003 - 2008 Ccv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声国际记者俱乐部 京ICP备0507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