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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混淆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的边界
作者:直言 梁捷 来源: 南方报业网 时间: 08-01-28 08:40:41 编辑:ccvic


近日传来消息,从2006年年底开始,东莞凤岗镇的企业或者个人,如果在镇内一次性提取现金3万元以上或等价外汇,只要向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就可以得到民警免费全程护送。这一举措施行一年多以来,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也得到了东莞市公安局的充分肯定,并计划在有条件的镇、街推广。

这条新闻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广东的社会公共治安问题仍然是人们的心腹大患,让人们不能放心;其次,民警保护取款人、充当临时保镖并非民警分内工作,公器私用,有可能影响到民警其他的正常工作;最后一点,企业或者储户的取款安全问题,必须要银行、取款人和警方的多方合作,才可能完整设计出一套保护取款人安全的体制。

广东的治安状况还不能令群众满意,道路抢劫案件时有发生。当居民随身携带大额现金走在路上之时,这种不安全感尤为强烈。各地方的公安局和派出所已经出台很多措施,加大警力的投入,一定程度上问题有所改善,但还远远不够。如果警方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违法犯罪,那么一切保障措施都只能是短期的、被动的。就像凤岗镇采取派出民警来保护取款人的办法,虽然确实可以降低犯罪率,但不能降低人们心中的恐惧。

民警的工作是一种公共服务。因为是用所有纳税人的钱来支付他们工资,所以民警理应保护所有本地居民的安全,而不是只为少数人服务。虽然从凤岗镇的经验来看,需要民警保护的取款人总数还不多,不至于影响到民警的日常工作,但毕竟是超出民警正常的工作范畴,这一经验能否推广还值得商榷。事实上,为取款人提供安全保障这件事,银行和取款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银行可以成立护送取款人回家的特殊部门,作为吸引储户的一种服务;或者可以将这种工作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保镖公司”,他们和银行签订协议后,由他们派专人护送取款人回家,发生的费用由银行、储户、警方协商或者法律规定来解决。公安机关可以指导和监督这类安全服务,却不应该直接介入,否则就是混淆了公共服务和私人服务的边界。

公共安全和私人安全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公共品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却又不能排他占有的资源。民警需要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为大家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为所有人服务。虽然公共安全也不可避免地由众多私人安全问题构成,但公共资源还是应该投放到能让所有老百姓都能享受到的地方。对公安机关来说,把公共安全问题转换成为私人安全问题,把本来要投入整个地区安全维护的民警分派成为众多的临时保镖,确实有可能降低破案成本,却无助于给人们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环境。说到底,这是治标而非治本的短期举措。

个人的取款安全性问题,责任和费用可以分摊到银行、取款人和公安局这几个方面,具体怎么分摊,值得学者和法律制定者进一步研究。其实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市场,即由银行和储户的双向自由选择来决定;也可以交给法律,用法律规定哪一方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和费用。而作为公共资源的公安局,就应该公器公用,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所有居民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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