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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信息第一时间全面公开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范本
作者: 来源: 瞭望 时间: 08-05-26 14:41:20 编辑:chenzp

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到全国人民的身边。

原标题:凝聚阳光力量

汶川8.0级大地震,举国同哀。

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到全国人民的身边。

有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民众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怀疑和恐慌,凝聚起力量和信心。中央政府及救灾各方率先垂范,在抗震救灾中成功践行了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抗震救灾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公开,为日常状态继续贯彻落实条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给各级政府、各界群众以更强的信心和乐观的预期。

与应急处置不同的是,日常的政务信息公开,一些标准需要更仔细地斟酌,一些难题要在实践中逐步解决。比如,哪些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哪些是秘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信息的边界?信息公开的裁量权由谁把握?如何处理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位阶高于条例的法律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

再如,除政府外,如何规制教育、医疗、住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如何处理决策与施政之间的信息公开关系,以使信息公开覆盖所有公权领域和公共领域?

又如,如何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强化问责力度、增加问责刚性?如何调动司法、舆论等监督资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等等。

信息公开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在法律启动之初存在模糊地带,是各方达成共识的必然代价。但当法律正式实施,这些模糊地带也会成为执行中最大的“礁石”,解决的关键,在于划清公权力的边界、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

可以预见,伴随着条例的实施,还将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陆续出现,各级政府将经历一次又一次的信息申请、答复、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实务性摩擦,并由此增加经验,在公众的推动下,将条例中的模糊地带一一厘清。

从1998年立项,到2007年公布,再到2008年实施,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它见证了中国政府的变革与成长,见证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与转身,也见证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在政府信息公开后,党委、人大、政协、司法等各个公权领域,也是信息公开向前推进的必然方向。因此,条例的实践效果,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具有特殊的意义。

中国政府在抗震救灾应急状态下呈现出的较高的信息公开水平说明,我们的政府完全有能力将信息公开“做到最优”,也完全有能力在日常行政中,清除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嶙峋怪石,以公开、透明的表现,汇聚建设性力量,将全国人民、社会各界凝聚在一起,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之源。(杨琳)

地震信息公开汇聚巨大力量 显示中国坚定与自信

汶川大地震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凝聚各方共同抗震救灾热情,受到广泛赞誉,被称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典范之作”、“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极致”。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此次抗震救灾中,中国信息发布权威、迅捷、真实、详细,信息发布渠道全面,层次完整,打通了对内与对外的界限,最大限度满足了国民的知情权,也让世界各国看到了当代中国的坚定与自信。>>阅读全文

迎接执政理念的变革 构建“公民本位”社会

“这次地震,公众能够得到的信息铺天盖地。在我国,人们以前从未如此逼真地看到过一个灾难这么多的场景和细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尹韵公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评价,“此次地震的信息公布,堪称我国有史以来最快、最全面的一次,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可谓达到了极致。这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其实,这一切当在意料之中。2008年5月1日,我国一部备受瞩目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部于去年4月颁布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这将使我国政府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新时代。

而当信息公开时代来临时,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都需要做好进一步的准备。 >>阅读全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

透明政府的建立和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还有待于保密法的修改完善。现行保密法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律,本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先修改保密法,然后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就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也正因为此,我们应该按照信息公开的精神考虑保密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新要求看,建议保密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予以修改。 >>阅读全文

划出公开与保密“红线”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面前,有一道天然的难题——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20年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时候,社会各界对于“信息公开”还没有形成如今日一般的共识,因此保密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在立法宗旨上就缺乏“公开”的概念。

在条例实施后,划出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红线”,便成为实际操作中无法回避的当务之急。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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