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电话:010-65282285
网络报在线订阅 | 网络报多媒体数字板| 新闻热线|纠错电话邮箱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
作者:熊文钊 来源: 瞭望 时间: 08-05-26 14:41:20 编辑:solar


体自由裁量的定密程序需要完善。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出发,能否明确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助于改变垄断信息的传统,普及透明行政、公开行政的思想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贯彻到保密法的修改中去。

二是进一步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

三是重新界定定密主体,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应是各级保密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四是重新确定定密程序,这关系到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败。可以考虑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依法裁决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保密委员会根据多数决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保密标准、保密范围来确定。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9 7 3 1 2 4 8 :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周刊精华


如果您想发布您的广告请点此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 地理位置 | 关于我们 | 网络报简介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证件核验
Copyright to 2003 - 2008 Ccv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声国际记者俱乐部 京ICP备0507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