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电话:010-65282285
网络报在线订阅 | 网络报多媒体数字板| 新闻热线|纠错电话邮箱

迎接执政理念的变革 构建“公民本位”社会
作者: 来源: 瞭望 时间: 08-05-26 14:41:20 编辑:solar


汶川8.0级大地震,举国同哀。

面对巨灾,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全面公开信息,凝聚抗灾力量。有关地震的海量信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平面媒体、手机短信等途径,以最快的速度传到全国人民的身边。

有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民众始终跑在“谣言”之前,最大限度减少了怀疑和恐慌,凝聚起力量和信心。中央政府及救灾各方率先垂范,在抗震救灾中成功践行了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本。

地震信息公开汇聚巨大力量 显示中国坚定与自信

  汶川大地震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凝聚各方共同抗震救灾热情,受到广泛赞誉,被称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典范之作”、“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极致”。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此次抗震救灾中,中国信息发布权威、迅捷、真实、详细,信息发布渠道全面,层次完整,打通了对内与对外的界限,最大限度满足了国民的知情权,也让世界各国看到了当代中国的坚定与自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要求 保密法有待修改完善

透明政府的建立和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还有待于保密法的修改完善。现行保密法是上世纪制定的,有些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有不相适应之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位阶低于保密法。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律,本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先修改保密法,然后再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在法律尚未修改的前提下就颁布实施了信息公开条例。也正因为此,我们应该按照信息公开的精神考虑保密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达到建立透明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标。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新要求看,建议保密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按照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予以修改。

划出公开与保密“红线”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面前,有一道天然的难题——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20年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时候,社会各界对于“信息公开”还没有形成如今日一般的共识,因此保密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档案法、统计法等法律在立法宗旨上就缺乏“公开”的概念。

在条例实施后,划出信息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红线”,便成为实际操作中无法回避的当务之急。

9 7 3 1 2 3 4 4 8 :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周刊精华


如果您想发布您的广告请点此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 地理位置 | 关于我们 | 网络报简介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证件核验
Copyright to 2003 - 2008 Ccvi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声国际记者俱乐部 京ICP备05076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