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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媒时评:从翁安事件论网络时代的信息自由
作者:李阿利 来源: 华声国际传媒网 时间: 08-07-14 13:27:03 编辑:gavin


应该说,这种封锁消息,内部处理的事件处理方式,在信息不发达,而且组织和政府对社会能够全方位控制的年代,还是适用的,是可以把事件控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不至于造成整体的震荡,保全政府的脸面。但是,在资讯和通讯工具如此发达的今天,严格上讲,任何组织、政府,稍微大一点的事就瞒不住人,外界总有办法知道。政府的有意控制和封锁,只能便宜那些小道消息的传播,甚至可能使之更加畸形,向对政府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很多事件,本来就是老百姓认为官官相护,隐瞒真相激化出来的,政府处理的方式,一上来就封锁隐瞒,则证实了这种民间的想象,并使之无限放大,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直至群情激愤,酿成恶性事件。事实上,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方面若想加以控制和平息,可用的资源还是很多的。但事件之所以动辄闹大,造成恶劣的影响,跟政府方面的处置不当有密切关系。不当之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不当之二,也是相当关键的,是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让记者进入,不许消息外传。当今之世,凡是突发群体事件最后闹到不可收拾的,多半跟后者有关。

而网络提供了这种谣言滋长的最佳环境,当然它同时也成为了民意的汇集地。网络,由于其所具有的时效性和便捷性,传播速度快以及受众广泛等特性,成为了我们所拥有的最自由的言论公共场合。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网民数有望达2.85亿,成为网民数量世界第一的国家,平均每4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网民,网络是了解民意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人民了解真相和参与到事件中去的一个有效途径。网络与政治民主化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具有着多种样态多种层次的关联——这是我们谁都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在当今某些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地区,在只手可以遮天的地区,唯有发挥公众舆论的充分的监督作用,才能杜绝类似贵州瓮安事件的重演。

民意宜疏不宜堵。宪法赋予公民充分了解事情真相,充分讨论公共事件的自由,政府应该一开始就开放舆论,否则,事后解释只能越描越黑。而这最后只能是以光速瓦解其公信力,瓦解其权威,最后并且导致真相的永久丧失。

在这个意义上,“瓮安事件”叩问了信息公开的深度。信息公开绝不仅仅是对有关文件、报告的全文发布,也不仅限于对工作情况的总结、说明。其本质和灵魂在于,及时把握民众的信息需求,把握民众的思想动态,坚持“民之所需我之所供”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达到满足信息需求、解疑释惑、消除矛盾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政府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长期以来处理此类事件的惯习,切实实现政务公开,学会在媒体开放之中处理事件,一则可以将政府内部的猫腻减少到最小,再则可以使流言的伤害减少到最小,要相信,自古以来,但凡流言,都是见光即死的。只要媒体一报道,很多关于这个事件的谣传,就会不攻自破。因此,从这起事件背后的这些问题上,各地政府应当引以为戒,应该清晰地看到,政府垄断信息,屏蔽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在最终意义上对所有人都没有好处,是一个全输无赢之局。人民受到了损害,政府同样受到损害,滥用权力垄断信息对谁都没好处。

而且,还有相关的法律细则保护这种权力:

今年五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无论是SARS还是汶川地震,都是明白无误的例证:只有充分透明的,公开的报道,才能制止流言满天飞,才能真正起稳定社会的作用,打造真正的和谐社会;才能树立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在国内外树立我们是拥有自信、以及富有公信力的政治领袖和媒体机构的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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