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第三次分配的策略
笔者认为,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机制和政策,可以从以下诸方面考虑: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
从法律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依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鼓励企业家、富豪,修建、参与公益设施建设,投资公园、道路、学校、农村自来水等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产业,甚至可以让富豪投资兴建小型城市和农村重镇,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的慈善事业立法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这部法律现在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目前,《慈善事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中,民政部正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并联系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按计划展开《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
第二、出台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由私人捐资建立的各种非赢利性的基金会应该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国际通行的办法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基金可以个人或企业的名字命名,允许设立者对该基金的运行章程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些我们都可以借鉴。
建立新的捐赠税收减免机制。我国在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3%捐赠免税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税费,捐款越多,纳税越多。这实际上是不鼓励企业捐赠。因此,应该按照国际经验修改我国捐赠免税制度。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66号文件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个不错的信号。
对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把特别消费税作为扶贫专项基金。鼓励建立非政府性的各种慈善基金组织,这种基金一旦建立便成为一种社会所有的财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运作,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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