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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应以公共利益为准则
作者:通讯员 李孝平 来源: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7-12-13 16:48:04 编辑:gavin

竞业禁止是人才流动中保护商业秘密的比较有效的措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合理限制竞争原则及利益平衡原则,明确这些原则对于通过竞业禁止的方式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权是脆弱的权利

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高度发达,诚信对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立法者把这一道德规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实现了道德的法律化,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赋予这种原则以强制力。其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不欺诈,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即有所为,有所不为,依诚实信用而为,违反诚实信用则不为,这正是竞业禁止的理论内涵。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极其脆弱的权利,其价值完全取决于其秘密性,一旦失去就永远失去。因此,在劳动时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雇员,作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活化载体,应该对雇主的商业利益予以尊重,不得利用因为雇主的信赖而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营业行为。违反竞业禁止,无论其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义务,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悖反,其行为具有非道德性和非正当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雇员忠实义务,是指雇员基于雇佣关系而负有的对雇主善意行事,为其利益尽相当努力的义务。忠实义务的产生理由,主要是因为雇主为雇员提供了就业机会,提供了发挥其才能的平台,给付了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此外在劳动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工作环境和物质条件积累了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雇员忠诚于雇主是每一个雇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基于雇员对雇主的忠实义务,雇员不应利用在劳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与雇主相竞争的行为,如不得侵占雇主的成功机会、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属于雇主的信息,以免损害其利益。

合理限制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的活动,是市场经济中实现优胜劣汰和社会资源合理配制的基本方式。通过竞争价值规律才得以实现。竞争需要有规则,需要有法制的力量加以规范和调整,需要公平有序地进行。正当而有序的竞争有利于激励经营者积极进取,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社会道德标准。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有序性,意味着需要对经营者自由竞争的权利进行补充,即每个经营者必须从事合法的市场行为,竞争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不论其对合同义务还是对法律义务的履行,都体现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遵循。限制竞争的合同,要求一般是违法的,但在特殊的情况下,限制竞争行为是合法的,对于合理的认定要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竞业禁止以合理限制竞争作为理论基础,原因在于该制度本身就是产生在市场竞争环境之中的。

合理限制竞争原则的适合范围是比较宽的,在市场经济中,哪里有竞争,哪里就应该有合理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制度也不例外。在竞业禁止制度中,雇主禁止雇员使用在工作中接触到的、雇主耗费大量的时间资金人力所形成的商业秘密从事与其相竞争的业务,从而保守住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维护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实现了对雇员或其他竞争者自由竞争的合理限制。

如何考量利益平衡

竞业禁止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先防范机制,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正常进行,维护了商业秘密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但它存在着一定的权利冲突,无论是从立法或制度设计的层面,还是从司法的层面来考量,皆是如此。具体体现在竞业禁止与雇员的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竞业禁止与鼓励倡导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从法律层面来说,利益平衡是利益衡量和协调的结果,在兼顾各方利益主体的基础上,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利益衡量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

在竞业禁止的法律关系中,涉及到择业自由权、人才流动和竞争秩序等一系列权益,这些权益都是正当的,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所竭力维护的;与这些权益相冲突的则是雇主的商业秘密权、竞争优势等利益,雇主的这些利益同样也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息息相关,雇主的利益也并非完全代表着纯粹的个体利益。因此,衡量这些相冲突的利益、进行价值的取舍时,这无论对于立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设计,还是对于司法中竞业禁止纠纷的处理都有重要的作用。

在利益衡量时,首先必须权衡所要保护的利益是否大于被牺牲的利益。一般认为,在竞业禁止关系中,被牺牲的利益主要是雇员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对雇员竞业禁止义务的要求超出了雇主受保护利益的范围,并且雇员遭受的不利超过了保护雇主利益的需要、可能损害公众的利益,那么可以说该雇员被牺牲的利益就大于雇主的应保利益,此时竞业禁止协议则是不合法的。这表明在竞业禁止制度中,没有绝对的优势利益,只有相对的和变化着的优势利益。

此外,还要衡量公共利益的实现。实务中,如果竞业禁止协议对雇员个人在劳动中掌握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进行限制,增加了雇员的生活困难,则视为违反了公共利益而无效。当然,雇主的利益也并非总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悖,雇主商业秘密受到保护也会刺激雇主加大技术投资,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对雇主和雇员利益进行平衡时,不仅仅要考虑纯粹的个体利益,还要考虑到整体的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新闻链接:

百度一下(www.baidu.com)“山西长治”,找到相关网页约278,000篇。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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