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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遭检察机关扣押 广州一家民营企业陷困境
作者: 来源: 半岛网 时间: 08-08-25 08:59:05 编辑:gavin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以上文章的答复

一、对此文的看法:

该文所述事实及所持立场、观点,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

二、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实体、程序完全合法。

1、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及省、市检察院的批示,对此案进行查处,同时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2006至2007年间,江华县码市镇近百名饱受污染的群众不断到中央、省、市有关单位和部门上访,反映:广东清远一些不法商人,将从韩国、新加坡、台湾进口来的废旧电线、电路板等“电子洋垃圾”,违反国家规定,违法运输到江华县码市镇边远山区,然后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特大环境污染,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江华县环保局有关人员存在严重渎职、失职行为。

2007年5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我院办理,并责成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办和督办。永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主要领导均高度重视,在大量上访件上都明确作了批示。要求检察机关严厉查处,还江华瑶山“青山绿水”。

2、检察机关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2007年5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第九条之规定,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我院对陈国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与江华县环保局局长贺定权等人环境监管失职案并案查处。经查:污染造成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死伤林木万余立方米。

2007年8月28日,此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07年12月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8年元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祥见已提供给李根记者的判决书)。

3、对扣押和依法没收的赃物的处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陈国标开办的两污染企业粤华厂、兰华厂冶炼出来的铜坯669块,同时在县委、政府、人大组织下对两污染企业全部爆破捣毁。检察机关扣押的对象引用的法律条文,完全符合法律和检察机关的行文规范。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将扣押的赃物铜坯669块随案移送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应予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法院委托,根据《湖南省赃款赃物处理办法》,此罚没物资交由江华县财政局依法公开拍卖处理,处理罚没物方式完全符合政策规定。

4、此案查处后,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查处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栏目到江华拍了专题片,在全国各省电视台公开播放,《检察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大篇幅报道,《湖南经视》新闻连续四天播放了专题节目,江华境内所有违法开办重污染企业均得到了有效整治,取得了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对“李文”的一些主要观点的看法:

1、曾、郑等人运到江华的是废旧电线、电路板等“电子洋垃圾”,不是铜坯。检察机关扣押的、法院判决没收的是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粤华厂、兰华厂非法冶炼出来的铜坯,而不是曾、郑等人非法运到江华的“电子洋垃圾”。

2、文中引用省检察院某领导的观点和看法:

省院某领导是否这样说了,我们不得而知,李记者提供给某领导看的是些什么材料,我们也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领导从来没有因为此案、此事来人、来电、来函过问,或向江华检察院提出过任何看法和意见。

3、关于上访省、市有关单位的看法:

从去年开始,曾、郑等人均到过省、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省市有关部门均来电、来函要求我院给予答复,我们均依法给予了省、市有关部门明确的书面、文字答复,不存在所谓踢皮球一说。

最后,热诚邀请李根记者再次到江华,就案件有关情况咨询、了解。我们将更全面、祥细的予以答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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