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尊严之路还要走多远
由于不断维权,杨贵华家里始终受到一些不明电话的骚扰。无奈之际杨只好携妻带子远走他乡。2004年5月,杨贵华接到儿子杨彬的电话,说:“家里还有一年未到期的鱼塘被乡里收回了。”杨贵华的前妻于同年8月份在北京平谷县遭到不明身份的人行刺,身上落下了十来处伤疤,不仅如此,她的大脑还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状,看到丈夫还在为了女儿的事情四处奔走,两人只好离婚。
在维权过程中,杨贵华为杨仟事件曾经找过县检察院,检察院一句话“咱们不能够立案”给推走了。找到承德市公安局督察科,科长说案件过期了就算了。在这个案子中,原兴隆县政法委纪检科主任李续海给杨贵华的答复是:马刚不承认这事,我们也没有办法。承德市的其他执法机构不是推就是拖,对此事毫无说法。2006年腊月,有杨仟同村的人到遵化出差看见了她,老乡急忙和杨贵华联系。杨仟的家人于农历腊月二十八将她接回家中。杨仟的哥哥告诉她:爷爷去世了,母亲受到不明身份的人行刺后和父亲离了婚。得知家里为自己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个可怜的女孩失声痛哭。2007年5月,因为家乡的风俗,女孩只能找了个比自己大两岁又有残疾的男人成了家。
在采访回来的路上,记者心里久久不能平静:一个山村女孩因为受辱离家出走,委屈自己找了身有残疾的男人托付终身,人生悲哀莫过于此。
参赌人员和执法人员对此事各有说辞,因而无法为一个受辱的少女讨回公道。因为没有第三方证人,就很难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这是法律的无情和无奈。如果说一个人的行为可以改变另一个人的命运的话,那么杨仟的遭遇就很有典型性,并且引人深思。
律师观点
北京承光律师事务所
黎元君律师建议:在该案中,双方证人证言明显对立,在这种情况下,物证就成为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所以当事人应该将重要物证认真保存,并交与律师和法院,而不应该轻易交给其他人。另外,有关部门将受害人重要物证隐瞒,明显有袒护的嫌疑。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劝阻事件发生,事后受害者一定要保留足够证据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兴隆县委政法委关于杨仟(摘要)
反映问题发给本报的情况说明
在即将发稿时,本报接到了河北省兴隆县政法委的《中共兴隆县委政法委关于杨仟反映公安干警马刚几点问题的情况说明》。
在《情况说明》中,兴隆县政法委对本案的调查结果为:“被处罚的参赌人员一方都证明马刚当晚有酒味,看到马刚在办公室当着参赌人员的面搜了杨仟的鞋袜、外衣、裤兜。后来马刚又单独把杨仟叫到走廊,干了些什么都没看到。同时,又都证明参赌人员毕金德要去小解,马刚打了其两个嘴巴,当时只有马刚一人看守他们,约凌晨3点多另一名警察接班,马刚才走。”
“巡警大队队长张新华证明,当晚马刚、张志福负责看管参赌人员。马刚、张志福始终说他俩在一起看管参赌人员,直到第二天8点多交了班才走。先后两次找马刚,马刚始终否认对杨仟搜身、猥亵,也否认打过被看管的参赌人员。市调查组认为:参赌一方的证明和巡警大队干警一方的证明截然不同,杨仟反映猥亵、打人等情况,只有参赌方的证据,巡警一方没有一个干警证明有此事。虽然张志福证明当晚一直和马刚在一起,没看到马刚有搜身、打人的行为,但张志福是否和马刚一直在一起,也存在疑点,不能作为马刚没有搜身、打人的证据。”
兴隆县政法委认为:“根据《证据法学》原则,被处罚对象的证明是单方证据,且被处罚对象又与马刚有利害关系,其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而也无法认定杨仟反映马刚对其搜身、猥亵、打人的问题属实。”
《情况说明》中还认为:“巡警大队有隐瞒案情、弄虚作假行为;不交罚款不放人的做法也不对,执法不太规范。”
处理结果为:“兴隆县公安局据此给予巡警大队队长张新华行政警告处分。杨仟反映马刚对其搜身、猥亵、打人的问题,虽然无法认定,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县公安局已将马刚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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