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与男友李星(均为化名)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但赵莹称,二人分手后,李星并未按协议履行6.5万元“分手费”及轿车过户的约定。为此,赵莹告上法院。
近日,丰台法院认定李星应按“分手协议”内容履行,一审判决支持了赵莹的诉讼请求。
分手签协议财产归女方
赵莹称,她和李星本是男女朋友,自2001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2004年8月5日,双方签订“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赵莹所有,李星给付赵莹10万元,其中李星贷款购买的一辆羚羊轿车折抵3.5万元归赵莹所有,李星再给付赵莹经济补偿6.5万元,分3年还清。
协议签订后,该羚羊车由赵莹使用,由其交纳机动车保险及养路费。李星按期偿还了该车余下的贷款共计3.5万余元。但李星没有按协议约定给赵莹6.5万元,也没有将车过户给赵莹。于是赵莹起诉到法院。
男方要求认定协议无效
庭审中,李星提出,双方签订分手协议时,已将同居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归赵莹所有。他认为,他跟赵莹签订的分手费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因认定该协议无效。同时,李星指出,因协议无效,赵莹应将轿车返还。据此提出反诉要求赵莹返还羚羊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李星赵莹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合法有效。李星反诉提出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但法院指出,李星在协议签订后继续履行了偿还该汽车贷款的义务,故赵莹应给予李星补偿。
据此,法院判决李星支付赵莹6.5万元;李星与赵莹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羚羊车过户手续;赵莹给付李星车辆贷款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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