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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举报信曝光山西路桥豆腐渣工程”追踪报道
作者:本报首席记者关键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2-21 09:00:06 编辑:gavin


二、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由于业主既不退回450万元借款,也不支付4000万元的工程款,在协商无果后,山西路桥一公司于2006年10月17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要求保德三元公司归还450万元的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保德三元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就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保德三元公司竟然能将其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转移,至今也无法查询其去处。

就45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于2007年3月开庭审理过一次,但至今仍未作出一审判决。

就4000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保德三元公司以各种手段拖延诉讼的进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然而,被告还是申请对相关工程的计量、计价、质量另行鉴定并获得批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鉴定工作,无论是多么“复杂、疑难”的案件,鉴定最长期限也不应该超过90天。然而,鉴定机构却是在7个月之后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原告则是在10个月之后才看到所谓的《司法鉴定报告》。

2008年1月11日,受理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工程款纠纷案。被告为了造势的需要,邀集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等20多人出庭旁听,将小小的法庭挤得水泄不通。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对《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原告方当庭提出,《司法鉴定报告》存在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客观等三方的问题,并对鉴定结论逐一提出反驳意见。面对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在当日下午法庭宣布恢复开庭并继续展开质证时,被告突然提出:要求整个合议庭组成成员全体回避,要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全体法官都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理由是:法庭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先让被告对《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因此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尽管存在被告当天上午开庭时已经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的事实,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质证的程序应当从原告开始,然而,法庭还是宣布休庭,等待法院院长对被告的回避申请作出裁定。

原告一直在耐心地等待着受理法院的裁定,而13天后,原告等来的不是法院恢复审理的通知,而是《网络报》图文并茂有关“豆腐渣”工程的渲染以及绘声绘色有关业主如何向社会负责的烘托!

三、1.24报道对山西路桥的危害及我们的立场

稍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任何一个有关工程纠纷的案件中,只要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发包方一定会找出各种理由予以抗辩,这些理由无非是:工程计量不准确、工程造价不合理、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违约在先等诸如此类的说辞。而有关“原告违约在先”方面的套辞又无非是:机械人员配备不齐、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等凡此种种。

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真的能从这些法定的抗辩事由中找到证据,尽可以向法院提交,然而,被告深知他们根本就没有这样能够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证据,于是他们在法庭上不能达到的目的希望通过媒体的手段实现:在《网络报》出版发行的这篇报道中,被告所需的各种抗辩事由都齐全了,该篇报道的结论是:山西路桥一公司又“创举诠释”了一个“豆腐渣工程”,而业主用野蛮的手段破坏临建设施、围攻驱逐施工人员的违约行为则成了“向社会负责任的一种积极行为”。

我们终于明白了为什么被告突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让全体法官回避的申请,也明白了被告为什么宣称对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因为他们信奉媒体造势的力量,因为他们试图用舆论的批判影响司法的审判。我们不明白的是:那位应被告之邀参加过法庭旁听的某报记者为什么不将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为什么不在其供职的报纸上光明正大地撰写署名文章,而是提供假新闻线索借刀杀人?我们更不明白的是:《网络报》作为京城一家颇有影响力的媒体,为什么在写有关案件报道的时候不采访施工方当事人,不采访受理案件的法院,不采访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不采访监理单位,不采访设计单位,而仅凭听发包方一面之词就对施工单位进行抹黑宣传?这不正是被告所希望达到的效果吗?

我们非常清楚被告的三步曲:第一步是将自己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转变成“新闻事实”;第二步是拿着这篇刊登有“豆腐渣工程”的报纸去寻找各种能够利用的人脉关系,反复渲染,将其重复成真理,让“新闻事实”转变成“既定事实”或“客观事实”;第三步是通过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渠道,向审判机关施压,用“关系人”在法庭之外所感受到的“既定事实”将被告一方的意见最终演变成法官定案时所必须采信的“法律事实”。

而现在被告已经通过《网络报》顺利地完成了第一步,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不管被告的目的能否实现,《网络报》的该篇报道已经对山西路桥一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与被告不同的是,我们虽然感受到司法道路的艰辛,但我们始终坚信司法的公正,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处处都有司法的蓝天。我们对媒体的公正客观也持同样的期待。我们热切希望并且强烈要求《网络报》拿出勇气更正自己的错误报道,并公开向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道歉。

此致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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