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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超市高门槛欺负中小企业
进场费居高不下 不破财则受歧视
作者:严碧华 来源: 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时间: 08-03-13 08:51:43 编辑:gavin




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进场费对于大型企业同样存在,不同的是费用相对来说较低。同一类型的产品,超市方给大企业开出的收费单子很可能比中小企业的小。

之所以这样,一些超市的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大型企业的知名品牌本身的广告多、知名度高,上架后,经营风险少,销得也快,这样就保证了企业和超市方面收入。

相比而言,中小企业就很难具备这种条件。在此条件下,如果你想把产品进入超市,那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提高进场费,这也可以说是风险成本。

这样就出现了在一些大型超市,特别是外资超市里,消费者发现,可供选择的产品清一色的是知名品牌,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难觅身影。

一些大型企业也乐意接受超市方的不正当要求,因为,至少有一点是可以保证的,入场费限制了中小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进入市场,保证了自身品牌的市场霸主地位。

一大型家电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每年都得花一笔钱用之于超市,刚开始,单位并不乐意,但时间一长,发现尽管花了不该花的钱,但营销效果却很明显,那就是限制了中小企业产品进场竞争。

大企业乐在其中,更加助长了零售方面的霸气。

这样,一方面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其实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力。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这就是一次挑战,如果想跨越到大企业行列,无可避免的就是要扩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而提升企业知名度,而这些很难离开这些知名超市。

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中小企业在冒险中前进,无条件地接受超市方的一切有理或无理条件,宁可零利润或负利润,首先也要抢占这一市场,但最终因为企业负利润,资金链条出问题而被迫黯然出局。

据统计,在过去的10年中,每年平均产生2万个新产品,其中只有1.2万至1.5万个新产品被引进市场,而80%至90%的新产品短期内就会退出市场,这些产品不乏是因为承受不起高额的进场费而被淘汰的,他们并不是产品质量不好,而是因为企业实力不行。

进场费何时终结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共同发展,2006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26条,对零售商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和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等行为,做了全方位限制和规范,意在解决“店大欺客”所造成的不公平交易。

但时至今日,在执行过程中,《办法》却遭遇了尴尬,一些超市方改变收费名目变相收取“进场费”等。

一方面,表现在零售商根本就没把《办法》放在眼里,变着花样规避对他们的不公平交易行为限制,继续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另一方面,《办法》所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已经被各大零售商改头换面后继续收取。一些供货商反映,以前收费项目包括新供应商服务费、商品特殊陈列费、年度快讯促销费、店周年庆祝费、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促销员管理费等,而现在的收费项目则变成了进店折扣、新品促销服务费、陈列促销服务费、宣传促销服务费、快讯促销费、促销员管理费以及元旦、五一和十一的促销费等。

湖南长沙的一经销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尤其是“扣点”,提高得最为明显。最后的结果是,收费的总额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了幅度不小的增加。

《办法》中的“60天向供货商回款”规定,但一些零售商却并不放在眼里,账期长度大都超过《办法》明文规定的60天;有的零售商则明目张胆地要求供应商同意他们在60天后付款,并将此作为签不签合同的先决条件等。

事实上,针对于进场费的问题,早在几年前的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也纷纷就此建议和提案。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表示,国外零售业巨头严重冲击了本土的零售业。宗庆后表示,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国零售超市得到较快发展,本土零售和外资零售在国家还没有对分销行业全面开放时就展开激烈的无序竞争,中外资企业或打擦边球、或违规,各显神通,谋取很多不当利益。而这场无序竞争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受损的直接方就是国内产品供应商和各种中小零售商,最终损害方则是中国广大消费者。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以及对其规范管理的需要。国家亟待为零售超市企业进行专门立法解决。

2006年两会期间,参加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在建议中指出,近年来,在我国外资超市不断进入,连锁超市迅速兴起,但至今仍没有一部法律能够规范连锁超市的经营行为。在尚无法律约束,且市场又被零售商垄断的情况下,形成了超市在供货商面前的“霸主地位”。他呼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连锁超市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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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记者:严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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