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卖品172号楼
不久前,一家媒体报道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半年内两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同一座房产,引发了一场“孪生拍卖”闹剧。第一次拍卖结果被威海中院的一纸《通知》推翻,于是有了第二次拍卖。两次拍卖起拍价、成交价一模一样,堪称“孪生”拍卖。
此举引发的争议集中在:法院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否定已经生效的拍卖结果?“通知”这一形式行不行?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以“被执行人未办理竞拍手续为由拒绝被执行人参加现场拍卖”是否符合规定?
一场巧遇的拍卖
2007年1月底,李建强在《威海日报》和烟台信息港(网站)看到了一篇拍卖公告。公告由威海市文平拍卖公司发布,其中一件拍卖标的为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72号的综合楼(下称172号楼),参考价700万。
公告亦表明,这是一次受执法部门(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威海中院)委托的拍卖,将于2月8日举行。
李建强看到拍卖公告纯属偶然,但与家人商量后匆匆决定参加172号楼的竞拍。
2月7日,李建强来到威海文平拍卖行,缴纳了150万元保证金后,获得了竞买人资格。
2月8日,威海中院的两名法官到场监督了当天的拍卖。
172号楼是当天拍卖的第一件拍卖品,起拍价510.4万元,但一直没人应价。当拍卖师喊到第三声的时候,李建强举起了牌子,报价511万元。此后依然没人应价,拍卖师就此落槌,宣布成交。
李建强没想到拍卖过程居然这么简单。他甚至不知道还有另外一名竞买人在场,只是没有应价。
竞买成功后,拍卖师宣布此次拍卖合法有效,所签订的一切法律文书均具有法律效力。整个拍卖过程由文平拍卖公司全程录像。
拍卖结束后,文平拍卖行新任经理张淑明将一束鲜花献给了喜气洋洋的李建强。
整个拍卖厅洋溢着轻松而愉快的氛围,丝毫看不出麻烦将接踵而至。
当天,李建强与文平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向威海中院电汇价款200万元(剩余款项也已经按期全部付清,足额打入威海中院的账户)。
李建强计划等房产过户以后,将自己的公司搬进172号楼,剩余的房间考虑开一间旅馆。
172号楼是一起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中被威海中院强制执行的房产。与普通拍卖不同的是,这种拍卖的拍卖品过户,还需要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就是这份裁定书,让李建强伤透了脑筋。一槌之下的生效拍卖也能变故?
竞拍后,李建强开始向文平拍卖公司催促裁定书,好办理房产过户,但一直未能如愿。
“拍卖行先是说法院院长出差不能办,后又说执行庭庭长出差,签不了字。就这样拖了一个多月,我又打电话催。这次拍卖行说,拍卖当天监督拍卖的威海中院技术室董主任不愿意签字,执行庭也没办法。”
2007年4月9日,威海中院向文平拍卖公司发出了一份通知,彻底扭转了事件发展的轨迹。该通知称:“被执行人以你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有违规操作行为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故对你公司此次拍卖结果不予确认。现通知你公司对上述拍卖标的重新进行拍卖,拍卖底价按评估价510.4万元确定。”
李建强显然对此无法接受。
“拍卖是很严肃的事情,一落槌就产生法律效力了,怎么能光凭一份通知就不算数呢?”李建强说。
4月17日,李建强的律师向威海中院发出律师函,表示了抗议。律师函称,威海中院无权以通知的形式确定已经生效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并催促其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月25日,李建强收到了文平拍卖公司的通知:“接法院通知,2007年2月8日拍卖烟台北马路172号房产结果不予确认,现通知你带交款收据来办理退款手续,或办理手续参加定于2007年5月11日上午10时的拍卖会。”
接到通知后,李建强很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状称,在他拍得172号房产,签订成交确定书,并缴纳全部购买款后,威海中院却认为拍卖无效,并通知他参加第二次拍卖,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不久,省高院执行局对此进行了调解,并电话通知威海中院暂停对172号房产的拍卖。文平拍卖行也收到了威海中院关于暂停拍卖的通知。“孪生”拍卖的闹剧产生了!
此后,事件一度出现缓和的局面。李建强曾经接到拍卖公司的电话称,威海中院就要对上次拍卖下达裁定书了。
“我当时还挺高兴的。可没过几天,又有新的消息说第二次拍卖就要开始了。”李建强说。
威海中院则称,该院曾于5月10日到省高院汇报了此案,并于5月22日接到了省高院恢复拍卖的通知。
第二次拍卖已然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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