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0日,172号房产的第二次拍卖依然在威海市文平拍卖公司举行。众多的雷同使得两次拍卖堪称“孪生兄弟”:
起拍价依然是510.4万元,成交价依然是511万元。就连拍卖过程都非常相似。第一次拍卖共有两名竞买人,分别是李建强和申请执行人王祖龙,王祖龙未应价,李建强顺利拍得。第二次还是两名竞买人,其中一个还是王祖龙。这次王祖龙依然没有应价,由另一竞买人以完全相同的价格顺利拍得。
戏剧性的结果更增添了李建强的愤怒:同样的过程,同样的价格,凭什么我拍了不算,别人拍了就算呢?
就在第二次拍卖前一天的7月9日,威海中院下发了一份有关此次拍卖纠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叙述了威海中院否定第一次拍卖结果并组织第二次拍卖的缘由:
“2月12日,被执行人张亮球向本院口头提出异议,指出拍卖行在拍卖上述标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求重新委托拍卖。3月5日,被执行人张亮球又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异议,称文平拍卖行在此次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进行委托拍卖。”
这份《情况说明》表达了王祖龙虽然参加了拍卖,但根本未应过价,其参加竞拍有流于形式之嫌等程序瑕疵,也提到了法院工作人员未尽审查职责。
12月11日,威海中院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强调了两次拍卖的不同:
第一次拍卖公告标注参考价为700万元,但实际拍卖过程中却以委托时确定的拍卖底价510.4万起拍的。该行为有违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第二次拍卖公告则没有标注参考价。
文平拍卖行以维持秩序和未办理竞买手续为由不允许被执行人及优先权人进入拍卖现场,违反了相关规定,第二次拍卖则进行了通知。
“孪生”拍卖引起业界人士热议
一模一样的起拍价、成交价引起业界人士热议。不同的观点亦伴随着《情况说明》同时产生。
一位拍卖业人士认为,不允许优先权人进入拍卖现场是不应该的。但该专家认为,王祖龙是否应价,是他自己的权利,与拍卖结果无关。
另一拍卖行业专业人士刘阳则表示,《拍卖法》对于参考价该如何标注没有任何规定,该价格也只具有参考价值,对拍卖结果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影响。
“实际操作中,参考价远远高于起拍价也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刘阳说,“而所谓的优先权人,也只是在取得竞买人资格后,在同等价位下的优先。如果不交保证金,没有获得竞买人资格,拍卖公司有权拒绝其入场。”
李建强的代理律师孔兵杰则对《情况说明》表达了更多的不满。“我们的质疑针对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是,法院认为第一次拍卖损害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第二次拍卖价格居然一模一样,这怎么解释?怎能令人信服?”孔兵杰说,“哪怕你多出1万我们也认了!”
更多的争议依然集中在程序方面:法院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否定已经生效的拍卖结果?“通知”这一形式行不行?
“拍卖结果生效后,一般情况下,除非法院发现竞买人之间或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并掌握确切证据,方可宣布拍卖结果无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指出。他认为,如果发现其他瑕疵,也应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才能宣布结果无效。
“个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已经失去了裁定权,应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定,但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王凤海说。
孔兵杰强调,本案并无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要认定拍卖过程存在瑕疵,以及瑕疵是否影响拍卖结果的有效性,这个结论应该由谁来下?
“威海中院作为委托人,自己站出来说无效是不行的,一定要找有公信力的人来说。我们的意见是必须经过审判程序来确定。”孔兵杰说,“此外,第三人(张亮球)对已经生效的拍卖结果提出异议,也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确定,而不仅仅是书面申请。”显然,孔兵杰无法接受用《通知》的方式来否定拍卖结果。
救济渠道缺失谁来负责
“拍卖结果产生法律效力是从落槌那一刻开始的。没有法定理由,比如恶意串通,一般是不能推翻的。即使是法院委托拍卖成交后所必须的裁定,也只是程序的一部分,并不是对拍卖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刘阳认为,“要推翻拍卖结果必须经过审判程序,提供确切的证据。”
“如果法院又是普通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什么都是他说了算,那还要拍卖程序干什么?直接给谁不就得了吗?”孔兵杰质疑,“事实上拍卖程序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加强监督,避免司法腐败。但如果一个《通知》就能推翻拍卖结果,这种监督功能就成了摆设。”
那么,如果法院推翻拍卖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救济渠道是否存在?
“即使法院提出的理由都是对的,也必须给我申辩的机会。”孔兵杰说,“如果真要推翻拍卖结果,必须进行审判程序或裁定,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此间有观察人士分析,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应当给予救济渠道。如下达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起诉、上诉、申诉;当事人也可以复议。但通知则没有明确、公开的救济渠道。拍卖落槌后,买受人李建强已经取得了实体权利,此时用通知来处分他的实体权利显然是不恰当的,剥夺了他的救济渠道。
7月12日,李建强向山东省高院递交了起诉材料,状告威海市文平拍卖公司,并将威海中院列为第三人。起诉书请求确认7月10日的重复拍卖无效,文平拍卖公司向自己支付拍得的172号房产,威海中院作为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该案由省高院转至威海中院。至此到现在,法院仍未受理此案,也不给当事人作出法院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
第二次拍卖已经过去8个多月,第一次拍卖更是过去1年零2个多月。至今威海中院尚未下达任何一份裁定书,所有的人都在焦急地等待。
“不能永远拖下去吧?”李建强说,“为了装修172号楼,我早就买了十几万的装修材料,到现在还堆在院子里呢。”
对以上的焦点问题,人民网记者向威海法院进行了核实,法院认为,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未办理竞拍手续为由拒绝被执行人进入拍卖现场”和未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优先权人是错误的。所以,推翻了第一次的拍卖结果。
法律界人士认为,拍卖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之前,已经按相关规定在诸多媒体进行了公告。实际上已经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优先权人进行告知义务。
对于能否拒绝被执行人参加拍卖的问题,该人士认为,拍卖公司是完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事,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可见,除申请执行人外,其他人均应交纳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买。所以,即使是被执行人及优先权人如果不预交保证金也是无权参与竞买。
另外,这位法律界人士还认为,在拍卖过程中,如因拍卖公司原因造成第一次拍卖失败的话,第二次的拍卖原拍卖公司应当没有资格举行拍卖。所以该案的拍卖二次都在同一家拍卖公司进行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商榷。(王成宝/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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