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运营商难辞其咎
目前国内的移动运营商主要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另外中国电信的小灵通也承担一部分移动运营的业务。可以说,所有的短信必须经过这三家的通道才能传递到手机用户的终端上。
垃圾短信是如何群发的?移动运营商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一位业内人士揭开了垃圾短信群发的内幕。
这位人士介绍说,群发短信目前有几种方式:一是通过移动运营商的短信网关。移动运营商的SP(服务提供商),在移动通信网上都会有一个端口。SP把内容提交到自己的服务器上,通过服务器发送到移动运营商的短信网关,再通过网关发送到移动运营商的短信中心,短信中心最后发送到SP指定的手机号上。另外一种是,SP直接把短信内容发送到移动运营商的短信中心,再发给指定的手机用户。第三种是手机点对点的发送。
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垃圾短信是一个手机号发送过来的,这就是点对点的发送方式。很多人可能觉得这种发送方式和运营商没什么关系,其实不然。这位人士透露说,点对点发送方式用的主要是一种包月发短信的手机卡,这类卡主要是移动运营商的各地分公司销售的,每月收费七八千元不等。“这种卡可以是实名制,移动运营商完全可以控制。”这位人士表示。
怎么看短信是不是群发?这位人士讲了两点。一、看发送量。如果一分钟有几百个甚至成千上万个下行请求(下行指的是往手机上发短信),肯定是垃圾短信,不是正常发送。二是看内容。如果群发内容都一样,通过语义分析是可以看出来的。移动运营商对短信内容通过关键词过滤,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
群发多少条算垃圾短信?一分钟上千条还是上万条?这位人士呼吁要制定一个标准。
我们也看到,有的移动运营商开发了面向企业的短信群发业务如“企信通”等,这些企业发送的信息是否也是垃圾短信?
这位人士表示,一般用“企信通”发送的都是正规业务内容,因为“企信通”只能对企业自己的客户、员工发送,这类短信是经过接收人许可的。因此,不能把使用“企信通”业务的企业和发送垃圾短信的SP混在一起。
这位人士表示,在垃圾短信的传播流程中,移动运营商是真正的“阀门”,垃圾短信这个“水龙头”关不关,主动权在运营商。
换句话说,之前如此泛滥的垃圾短信,移动运营商从中获得的收益我们无法得知,据说是与群发公司得益相同,由分众无线一家2007年前三季度的财报来看,同期超过4000万美元的收益对运营商来说,只能是低估。因此,这个“阀门”可关而未关,原因何在值得深思。
声音
●梅广: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分众传媒能轻而易举地掌握数以亿计的手机用户信息?为什么时至今日移动通信运营商才想起要去开展短信过滤业务、设置屏蔽系统?可以断言,没有人为垃圾短信提供种种方便,分众传媒有再大的能耐,也不可能发展到日发数亿条垃圾短信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看,那些藏在幕后的“帮凶”,比“元凶”更可恨。通过法制建设,来铲除滋生“垃圾短信”的土壤,确保公民的通信权利不至于继续受到伤害,这些才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管春晖:分众传媒以及其他垃圾短信的制造者,是通过运营商的发送通道,将广告精确发送给客户所希望投递的手机用户。这样看来,这些通讯运营商也帮了垃圾短信制造商的大忙,因此难辞其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徐达说:“作为移动运营商,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已关闭精准分众等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有的行业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因此,强烈建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让泄露私人信息者承担违法的责任,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信息不被泄露。
●黄时雨:央视的报道显示分众拥有的个人信息可能是从银行、车管所等处通过“花钱”和“运作关系”拿到的。但分众的掌门人江南春却称信息来源合法。如此巨量的信息到底是怎么来的,不应由分众说了算,也不是央视可以定性的,遗憾的是没有官方机构站出来表示负责,这显示出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缺位”。虽然目前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可作为。比如,在深圳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泄露业主资料最高可罚款2万元,还有一些机构在收集客户资料的合同上也会有保密条款。这些都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依据。涉及数亿人的利益,政府不应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态度,而应该将之视作推动相关立法的一个契机。
●卞广春: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可依,实际上为极少数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擅自透露、出售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讲,信息由收购的下属公司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既然这么说,分众的事情哪里需要致歉?客户是企业的上帝,维护客户的利益,弘扬客户的权利,应该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分众这样的致歉,近似一份免责声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殷建光:分众致歉虽然难能可贵,但不能取代追责。当前公众信息被泄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疾病,必须用重典制裁,否则,这个社会现象会更加泛滥,不但影响公民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社会的和谐文明秩序。建议我们的执法部门依据我国法律,对分众的相关负责人追责,即使原因多多,不只是他一家的责任,但必须从他这里开始,掀起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风暴。
●吴江:仅仅依靠分众的自我监督来规范无线广告业务,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这就好比商品质量厂家自己说了算、安全标准煤矿自己订立执行一样。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时,“角色的暧昧”必将导致“责任的混乱”。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并不高,既然发送“垃圾短信”要经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那么所有的“作案”记录其实早已在案。假如“每一条垃圾短信”都能成为“一纸罚单”,而不是“发了白发”、“扰了白扰”。当“垃圾短信”的侵权成本高于广告收益时,“垃圾短信”又怎能不自动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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