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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眼光审视许霆案
作者:实习记者 郑娟 来源: 网络报 时间: 08-03-06 11:12:17 编辑:gavin


编者按:许霆案,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家纷纷抛出他们各自的观点,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判刑是否过重?而我们普通人也许更直观的感受在于拿银行“主动”给的钱居然能判这么重?!于是,我们开始为许霆鸣不平,开始指责银行,开始挑战强势!

银行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而它的ATM机也是这个时代的标志,我们几乎人人都要用到,但在我们使用它的过程中,我们总不免担心:出残币、出假钞、不出钞、吞卡,而就在这些担心还没有解除之前,新一轮考验又来临了,它开始“狂出钞”,只要你的手指动一动,钱包立马充盈。在这一轮轮考验中,我们脆弱的神经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于是,我们不止为许霆鸣不平了,我们也在为自己讨公道,为自己指责银行,为自己挑战强势。

近年来,我们挑战强势的勇气越来越大,权威机关、强势机构被推上法院、送上道德法庭的事件屡见不鲜。我们越来越清楚法律赋予了我们保护自己的权利,越来越知道维权,也越来越勇于、敢于维权,但这期间,我们却好像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我们是否善于维权。许霆在二审中的可笑言论使他的很多“粉丝”叛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法律赋予我们维权的武器后,我们必须知道如何使用,否则……

“我的案子最后判无罪也好无期也好,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让银行为老百姓负责,感谢大家,请审判长对这个案件进行仁慈的审判。”在许霆ATM案件二审结束时,被告人许霆如是说。

一个人、一个案子引发了中国法律大讨论、全民参与!许霆真的不幸?法律委实不够完善?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环境里,是否真有一种结局足以平息所有纷纭?事实背后又能否真有一种力量推动中国法治进一步前行呢?

争论一:许霆是否犯罪

正方:许霆应具有最基本的意识和判断,他取出巨款构成犯罪,携款潜逃更是典型的犯罪。 
 
反方:用自己的银行卡从ATM机里取钱,这是合法、公开的行为,他没有罪,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据记者了解,许霆明知ATM机中财产属银行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发生故障的ATM机中秘密取得巨款归己所有,其行为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特征。而是否构成秘密窃取要抓住两个要素:秘密的含义和在程序、手段合法情况下所获财产是否合法。

“秘密”针对的对象应当是财产所有人而不是其他社会公众,即只要财产所有人不知财产被他人取走即构成秘密,社会公众是否明知不是判断“秘密”的标准。

同时,即使“通过银行卡和密码取钱的程序”合法,但所获财产不合法,其行为当然也是不合法的。如虽经邻居同意,在邻居不在家时可以自行到邻居家去取邻居同意借出的财产时,却顺手“牵”了邻居家的其他财产,是否能因经邻居同意进入其家的程序合法而否认窃走邻居财产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不能。

同样道理,许霆通过银行卡和密码取款的行为,程序合法,但当其取走明知非己所有的款项时,行为因所取财产的不合法也就变成不合法,属于秘密窃取。

争论二:银行是否担责

正方: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勾引”许霆取款,而且他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取款,中间间隔23小时,这显然是银行的过错。

反方:银行是金融机构,本身就常常受到非法侵占,即使银行服务不当,也不能成为许霆盗窃的理由。

北京百伦律师事务所任宏伟律师认为:ATM机作为自动取款机,内装有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能发生错误,这有时并非人所能控制,即使全力维护也不能保证完全不出错,这是客观的技术性难题。所以,ATM机出错不一定就能判定银行一定有过错。

包括许霆在内的很多人的观点认为,造成许霆取钱的原因在于银行存在过错:ATM机不出现故障,许霆就不会取走现金。但事实上,许霆从ATM机中取款并将款项装入自己口袋的过程中,就是许霆在针对一个机器操作的过程。ATM机没有任何思想和意志,它所认可的仅在于银行预先程序设定并认可的银行卡和密码,而无任何判断该银行卡是否属于真正所有人的能力,在许霆取走超出存款限额款项的过程中,只有一个意志在起作用就是许霆的意志。

即使可以认定ATM机出现故障可归咎于银行的过错,但该过错充其量只能说是导致许霆实施非法取款行为的一个诱因。该诱因可以作为判断许霆主观恶性程度的一个理由,但不应作为否定其行为犯罪性质的原因,正如入室行窃者不能以房主未锁房门存在过错为由免责一样。

争论三:判刑是否过重

正方:就算许霆有罪,也罪不至此,甚至应免除刑事处罚,至少也是缓刑,或从轻判处。

反方:许霆表现甚为恶劣,法院没有判处死刑已经从轻,现在大家同情他,只不过因为对银行形象无好感,再加上许霆的弱势身份。

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数额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盗窃金融机构情节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霆盗窃数额达17.5万元,且盗窃金融机构财产(多数法律人士认为ATM机内存款属金融机构财产),法院判决无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值得引起重视:在社会公众对频发的涉及巨额财产类的犯罪案件日渐习以为常和有一定程度了解的情况下,将17.5万元涉案标的和“无期徒刑”划等号,很多人似乎很难理解这其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即使不进行横向对比而仅就许霆个案来看,许霆所被判处的刑罚之重似乎也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可以想象,更有很多人坦言,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其他人甚至自己也会有采取同样举动的可能,差别无非是取款数额的多少。在许霆取款行为能够获得社会一定数量公众的理解、谅解,甚至有一定的代表性的情况下,应当说,许霆的主观恶性不大,而主观恶性是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本案中许霆主观恶性程度而言,“无期徒刑”有些过重了。但其却恰恰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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